广东清远,一男子在家带孩子,为了不让孩子乱跑,就不停拉扯孩子的后衣领。前两次,孩子都被弄窒息昏迷了,可男子还不思悔改,结果第三次直接导致孩子窒息死亡。案发后,男子被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可男子不服提起了上诉。

(来源:九派新闻)

男子汪某有一个4岁的儿子,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正是活泼好动的时候。汪某平时因为忙于工作,所以很少带儿子,都是妻子带得多。

但因为疫情的问题,导致汪某只能在家,这让他逐渐变得焦躁起来。再听到儿子的吵闹声,他的脾气就压不住了。

因为是儿子,所以汪某打起来特别狠,但儿子哭过之后就忘了,照样顽皮折腾着汪某。

某日,汪某被儿子烦得不行,于是拽住了儿子的后衣领,儿子当时就感觉到呼吸困难,开始不停挣扎。

可汪某却不管不顾,儿子越挣扎他扯得越厉害,甚至还会扯着儿子的衣领,把他提起来。儿子不停地求饶,但汪某却不予理会。没一会儿,儿子就一动不动,窒息昏了过去。

但是汪某一点都不紧张,直接把儿子丢在地上,忙自己的去了。过了一会,儿子自己醒了过来。

之后,汪某觉得这个方法很有效,于是在儿子再次顽皮惹恼他时,又一次拽住儿子的后衣领,将其提了起来。很快,儿子就昏迷了过去。

汪某认为对待儿子,就只有用这样的方式才能让自己清静一下。可万万没想到,在他第三次将儿子提起来,致儿子窒息昏迷后,就再也没有醒来。

案发后,汪某感到很痛苦也很后悔,他表示自己从来没想过要儿子的命,但再痛苦再后悔又有什么用?之后,汪某就被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提起了公诉。

对于此事,有不少网友表示,在没有危险的时候,爸爸就是最危险的。

还有网友表示,这明明就是故意杀人,为何变成了故意伤害?这种人配做孩子的父亲吗?

那从法律上来讲,汪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1、汪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故意杀人要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汪某虽然亲手杀害了儿子,但正如汪某所说,他只是讨厌儿子顽皮烦他,并没有剥夺儿子生命的主观想法,父子二人也没有深仇大恨。

因此,汪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汪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2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失致人死亡,很好理解,就是主观上没有想过致他人死亡,但客观上却实施了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最终也造成了死亡的结果。

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需要行为人主观上出现疏忽大意的过失,轻信自己的行为不会导致他人死亡。

在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过失犯罪就是交通肇事罪。

但是本案中,汪某第一次和第二次拽儿子后衣领时,已经造成了儿子窒息昏迷,他是明确知道的。汪某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这样的行为,会导致儿子发生意外,但他却故意为之。

因此,汪某的行为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3、汪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法院庭审过程中,汪某承认他是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让儿子受到一定的教训。

也就是说,汪某是故意放纵自己,去伤害儿子。

因此,法院审理后认为,汪某长时间扯儿子后衣领,并将儿子提起离开地面,致使儿子机械性窒息死亡,符合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汪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处10年有期徒刑。

汪某不服,他认为自己只是过失致儿子死亡,应当轻判,于是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审判决。

最后,作为未成年人孩子的父母,首先就应当为孩子提供生活、健康、安全方面的保障,其次做父母的应当懂得发挥孩子的天性,也应当懂得克制自己的情绪,只有这样才能成为合格的父母。

对于本案,大家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