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关于职务侵占罪中本单位财物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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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中的重点第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第二是侵占本单位财物。这是两个基本点,如果查明的案件事实偏离了二者,不能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一、本单位财物的范围

(一)职务侵占的对象不仅仅是私有财物,还包括公共财物

本单位财物包括“公共财物”。如果侵占的是公共财物,则可能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贪污罪之外。但是,如果不是共同犯罪,且其身份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则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除了财物属性(公共财物和私有财物)之外,更多在于身份、职务。这一点应当分清。

就共同犯罪而言,本单位财物不仅仅是行为人的单位财物,也包括共同犯罪者单位财物。这是共同犯罪的问题,不必多言。

(二)本单位财物除了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管理的财物

本单位财物的范围,除了本单位所有的,也包括本单位管理的财物。比如行为人单位出售了相应财物,但是在代为发货之前。此时的财物从民法角度审查,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受人,但由行为人所在单位有管理的职责。如果行为人将利用管理的职务便利,将该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则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本单位财包括单位的预期收益

本单位预期的收益也属于本单位的财产,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的,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构成职务侵占罪。《刑事审判参考》第213号案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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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单位财物包括以他人之名申领的本单位财物

最高检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申领财物用于在直播平台刷礼物等进行公关,但是实际上占为己有的,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利用职务之便,侵占股东股权的性质认定

公安部于2005年6月24日发布《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意见》,其中明确“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辩护律师认为,对于本意见的理解,第一区分股权的所有人,第二认定股权的管理人,而核心是股权的管理人。即侵占股东股权的行为首先应当判断股权是否属于本单位所有的或者本单位管理的财产。如果股权非公司的股权,也不是公司受托管理的股权,则不应当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反之,如果股东的股权委托给公司管理,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进行了变更登记,则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三、职务侵占罪的辩护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三万元。但是,应当明确的是,并非只要达到了此数额就按照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前文已经讲明,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或者本单位管理的财物,侵害了单位的财产权,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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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便利的审查与认定

职务便利是有职权的存在,这种职务的便利是以合法的职务便利为前提。比如出纳临时占有资金,或者仓库管理员管理财物等。如果不是合法的占有,应当排除职务便利。比如保安在巡查办公场所期间,看见财务室的桌面上放有现金而非法占为己有的,涉嫌的罪名是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

由此可知,便利应当与侵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便利的前提是首先要求合法的职权存在,第二便利的形成是利用的该合法职权。如果脱离了因果关系,不应当成立职务侵占罪。

(二)本单位财物的审查与认定

1.财产混同之辩。实际控制人的一人公司或者实际上为实际控制人的一人公司,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者公司的收益实际上均由实际控制人个人支配的,此时不能认定实际控制人侵占了公司的财产权。

2.正当有效的债权债务之辩。如果股东之间或者员工与公司之间,就使用公司的财产达成了一致意见。虽然在约定上出现逾期归还等情形,也不能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一个合法的、正当且有效的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当然被排除在犯罪之外,即天然不具有犯罪构成要件爱你的该当性。

实践中,往往存在股东之间、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争议而寻求以职务侵占罪解决。对此问题,应当以意思自治为出发点,找寻和发现经营过程中的合意文件,比如会议纪要等,以排除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