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讯(记者 梁萌 通讯员 宁静)12月4日,公安灞桥分局洪庆派出所民警在巡逻中发现,辖区洪庆街道纺园六路与灞柳一路交叉口发现一起违规燃放燃花爆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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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洪庆派出所民警将现场人员及烟花爆竹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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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过审查,民警了解到原来王某因购买了一辆新车,故而与董某一起燃放烟花爆竹庆祝,两人决定先前往位于临潼区王某的家中将去年购买的烟花取出,随后两人驾车前往洪庆街道纺园六路与灞柳一路交叉口,将五箱烟花燃放。王某与董某对其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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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行为违反了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西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如何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西安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行政区域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前款规定区域以外的其他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确定;涉及开发区的,应当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意见。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确定后,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规定:禁止在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区域以外的下列地点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公园、山林等重点防火区;

(五)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疗养院、养老机构;

(六)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机动车停车场;

(七)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八)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商场、展览馆;

(九)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第二十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应当按照燃放说明安全燃放。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密集场所投掷,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或者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内和屋面、阳台、窗口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止销售、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