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难道不是故意犯罪?”山东枣庄,一卖粮商户因使用农药给粮食杀虫,导致邻居家的两个孩子中毒身亡。可检察院却认为这是过失行为,可以从宽处理,而且没有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这让孩子的父母感到十分不公平。

(来源:大皖新闻)

严先生与妻子婚后育有两个儿子,大儿子今年12岁,小儿子今年才6岁。严先生一家在枣庄租了一处门市房做药材生意,一楼是门面,二楼住人。

严先生的邻居张某是经营粮店的,一楼是门面房,二楼则用来存放粮食。两家仅隔着一堵墙,共用一个电表箱。

今年7月30日凌晨,严先生一家四口突然出现了剧烈呕吐、腹痛等症状,后被紧急送医抢救。

早上8时许,严先生的大儿子因抢救无效,死在了急诊室。晚上7点半,小儿子也在因抢救无效死亡。只有严先生两口子,在生命线上苦苦挣扎了7天,才被救了回来。

后经鉴定,严先生一家都中毒了,他们血液中的磷化氢浓度严重超标。后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这个有毒物质竟来自于严先生的邻居张某家的。

对此,张某也承认他用了含有65%成分磷化铝的农药,对粮食进行了熏蒸,以达到防虫防鼠的目的,但张某却说不清楚农药的来源,而且还明确表示没钱赔偿。

严先生认为张某是故意隐瞒农药来源,故意隐瞒相关责任主体,导致他追究卖农药人的责任。同时,严先生认为张某明知农药熏蒸粮食会很危险,却没有提前告知,张某这是故意而为。

警方虽然对张某进行了审讯,但始终没有查到农药的来源。之后,警方以过失投放危险物质为由,将此案移交到了检察院。

严先生认为对张某的行为认定过失犯罪,实在是太轻了,更何况张某还有犯罪前科,于是严先生咨询了律师,看看有什么办法能加重对张某的处罚。

可经过一番咨询,严先生得知一旦张某被判刑,法律是不支持死亡赔偿金的,只能支持9万多元的抢救费和两个孩子的丧葬费5万元。

自家两个儿子两条人命,就只能获赔这么点钱,严先生怎么也无法接受。

而更让严先生觉得不公平的是,此案被移交到检察院后,检察院竟说张某有认罪认罚情形,可以从宽处理,这让严先生又悲哀又无助。

对于此事,有不少网友表示:从没听说过用农药熏粮食的,这明显是违法的操作,张某这是故意投毒,必须判死刑,可怜了两个孩子。

但也有网友表示,农药熏粮食的情况一直都存在,只是有严格的程序,没见过不代表不存在。

那从法律上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1、张某的行为是过失并非故意。

故意和过失是从张某主观上进行判断区分的,如果张某与严先生一家素来无仇无怨,那张某就缺乏杀害严先生一家的动机。既然没有杀人的动机,又何谈故意犯罪?

警方和检察院均认为张某的行为属于过失犯罪,是因为张某本该预见到用农药熏制粮食防虫,可能会导致农药泄露出去,但其过于自信的认为,房子建得好,农药不会扩散出去。

因此,张某的行为的确符合过失犯罪的特征。

刑法第115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7年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张某存在认罪认罚的情节,所以在量刑时法院可以考虑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2、一般情况下,严先生很难主张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是本案并非民事案件,而是刑事案件,那么严先生主张损害赔偿,应当以刑事案件的标准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155条规定,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且必要的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死亡赔偿金并没有被明确列出。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是不支持刑事案件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这不算实际物质损失。即便严先生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死亡赔偿金也很难得到支持。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受害人的家属在刑事案件中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与附带民事诉讼保持相同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否则同一行为出现不同裁判结果,有违法律统一适用性。

因此,严先生咨询的律师并没有说错,这就是事实,只是严先生无法接受罢了。

最后,通过这起案件,希望各大粮食经营者们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防虫、防鼠安全操作,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否则可能害人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