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网传一银行女员工在149人的微信工作群内实名举报自己男上司,三次通过施加压力的方式,在车上与其发生关系。女员工声称对不起男上司的妻子和自己的家庭孩子。希望主管部门对男上司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否则她将向司法部门反映。

(来源:大皖新闻)

徐女士是当地某银行营业部的员工,在单位负责小微企业项目,已婚已有家庭孩子。

徐女士的上司马先生也是已婚有家庭。可马先生从今年开始却三次通过施压的方式,要求徐女士与其在车上发生关系,并且每次都“得手”。

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马先生最后一次“得手”后,徐女士才主动站出来实名举报自己顶头上司马先生。而且还是在有149人的微信工作群内实名举报的。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徐女士清楚列举了三次事发地点,以及当时两人是为什么会一起在车上的。

据徐女士所述内容显示,三次事发地点均在车上。徐女士表示,自己知道对不起马先生的妻子和自己的家庭、孩子,但还是想上级部门处理马先生,并声称如果上级不处理,他会将向司法部门反映此事。

对于此事网友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质疑称:什么叫做施压?能不能理解为胁迫?胁迫那可是犯罪,一次就可以报警了,为什么要等三次后?难道是马先生“言而无信”?答应的事情没有办到、翻脸了?

也有人认为,既然徐女士坚称是被“施压”的,为什么不直接向司法部门(公安机关)举报呢?是想放对方一马,还是怕附近有监控拍到并不是胁迫的?

但也有人说,施压等同于“PUA”,很难说清楚,虽然很难认定为胁迫的,但马先生已婚就应当受到付出相应的代价。至于徐女士要不要处罚就要看她到底是被“施压”?还是没有得到想要的而“翻脸”了?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马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要看他是否违背了妇女意志。

刑法第236条规定,违背妇女意志并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构成强奸罪,处3-10年有期徒刑。

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包括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前面两种手段很容易理解,其他手段的定性则相当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使用恫吓、利用女方处于错误认知时而不敢、不知、不会反抗等情形。

注意!在司法实践中,事前有承诺、女方没有拒绝,即便事后男方没有履行承诺,也不认为违背意志。

总而言之,违背意志是指事发时妇女的真实意愿!也就是说,当时是同意的,事后不论女方是出于任何原因反悔,都不认为是违背了妇女意志的情形。

当然,如果徐女士坚持认为是被迫的,那没什么好犹豫的,直接报警解决此事比上级处理“效果”更好!

其次,马先生不构成犯罪,也属于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1091条同时还规定,因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并协议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来讲,马先生是已婚人士,不论其出于什么目的、用什么方式与他人有男女关系的,都属于背叛婚姻的民事侵权行为,妻子不仅可以主张离婚,还可以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要求马先生作出补偿。

最后,只要徐女士不是被强迫的,也是属于出轨

徐女士亦是有家庭孩子的已婚人士,不论她出什么原因考虑,只要不是属于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即便她不是主动的,但其有背叛婚姻的事实,只要丈夫坚持要离婚,那同样是属于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综上,如果徐女士所言属实,直接报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实名举报更管用,且只要是事实,马先生受到的处罚远远大于在公司内部的实名举报!更重要的是,徐女士这样做或许才能获得丈夫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