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连上23天班后猝死不被认定工伤”的话题冲上热搜,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具体什么情况,一起来看看吧!
01
案情简介
何某是广东省佛山某公司的员工,2023年8月10日,何某的上班时间是7时30分至16时30分,中午11时至12时为午餐时间。
当日何某在公司工作至11时后打卡出工作车间,记录的时间为11时2分(有视频佐证),后其与同事一起步行出车间去吃午餐,11时6分左右,其步行至阳光走廊中间段时突发晕倒在地,经120到场抢救后证实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何某死亡医学证明 | 图片来源:大风新闻
8月11日,佛山市南海区人社局受理该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开展调查,并于8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并有效送达予公司方;
8月16日公司方出具《不予举证说明》;
8月23日,答复人综合所有材料以及自身调查所得,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2023]295416号):
何某的死亡发生在休息时间内,其事发地点也不属于工作岗位,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属于不得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是视同工伤。
02
家属要求赔付100万元,人社局:维持原判!
何某的哥哥认为,弟弟年仅35岁,并且连上23天班,出了车间仅仅4分钟,这应该属于过劳死。
何某家属提供的出勤记录 图片来源:大风新闻
考勤记录表显示:
何某在7月19日到8月9日期间,已经连续上班22天,上班打卡时间在每天早上7点多,下班打卡时间在晚上6点多到7点多,8月10日未打下班卡。
因此提起行政复议,要求赔付100万元。
该案的争议焦点是:
焦点一: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第十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本案中,可以证实何某是佛山某公司的员工,其是在下班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突发疾病时并非处于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死亡原因亦非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所致,故其不符合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亦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被申请人据此对何某的死亡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合法有据。
焦点二:对于家属述称何某午餐时间内去吃午饭的过程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
南海区人民政府认为,虽然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合理的休息时间来保障劳动者吃饭的生理需求,但该休息时间并不能视为工作时间;
>> 善世提醒
工作岗位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履行岗位职责的场所,并不包括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何某是在下班后外出吃午饭的路途中突发疾病死亡,其突发疾病的时间处于休息时间,且其已离开工作岗位,不能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合理延伸,申请人的上述复议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于是维持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 善世观点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应该有一个合理的工作时间和强度,充分考虑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及时发现不对。
另外,用人单位要及时给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哦,否则一旦发生工伤事件,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03
哪些情况算工伤,哪些不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4
用人单位可以怎样规避工伤风险?
1、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2、按规定时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即自事故伤害发生日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日期间,发生的符合工伤待遇的有关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3、遇到争议,及时举证
《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本文综合劳动报、大风新闻、华商报编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作分享用途。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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