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每个人都有自的责任和使命,大人物有大人物的大事业,小人物有小人物的养家责任,吕谦,一个默默奋斗在汽车运输行业的司机,为了家人的生计,日复一日地驾驶着货车,穿梭在城市的大街小巷。他的工资,那1万块钱,是他辛勤劳动的结晶,是他对生活的执着追求。然而,命运的捉弄却让他在休息的日子里,因为腰痛剧烈而住进了医院,这种痛苦是非常难以忍受的那种,痛得他把衣服都撕坏了,这把家人都吓坏了,经过诊断,医生告诉他和家人,他患有肾结石,需要立即进行手术。
然而,手术的花费,对于吕谦这样的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沉重的负担。3万多的医疗费用,就像一座大山,压得他喘不过气来。然而,更让他心寒的是,因为没有医保报销,这笔巨额的医疗费用,只能由他自己承担。他的生活,从此陷入了困境。
作为一个有正常道德观念的人,吕谦的遭遇让我们深感同情。他是这个社会中的小人物,为了生活默默奋斗,却因为缺乏基本的保障而陷入困境。他的故事让我们看到,医保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没有医保,当生活遭遇疾病,我们可能无法承受那份重压。
吕谦的故事也让我们反思,一个人的力量是有限的,我们需要社会的支持,需要制度的保障。只有这样,当生活遭遇困境时,我们才不会孤单无助。希望吕谦的故事能够引起社会的关注,让更多的人意识到医保的重要性。同时,也希望吕谦能够早日恢复健康,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
现在,我们在同情吕谦的同时,也有一个法律问题,吕谦没有医保,那么就意味着他工作的单位没有和他买医保,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能够找单位赔偿这个医疗费呢?
首先我们要明白一个问题,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社保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该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天对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然后,必须要证明吕谦是和单位是劳动关系,如果只是简单的劳务关系,那么单位是没有义务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的,那么怎么证明他们之间有劳动关系呢,最直接的办法就是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怎么办呢?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定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如果单位系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那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次,如果是公司支付了员工工资的;再次,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那么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那么在确定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导致员工就医无法保险,是应该由单位承担医疗费支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过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本案中,如果确定是有劳动关系,而单位没有给吕谦缴纳医疗保险费,致使原告无法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亦无法核算出医疗保险基金对原告的住院费用应承担的金额,理应承担权某因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造成的损失。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社保是违法的。劳动者可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投诉,由该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每天对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单位系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那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其次,如果是公司支付了员工工资的;再次,如果劳动者从事的工作内容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那么可以认定他们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确定存在劳动关系之后,单位没有给员工购买社保,导致员工就医无法保险,是应该由单位承担医疗费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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