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用人单位以为,只要劳动者拿不到盖章的纸质辞退通知书,就无法主张被公司辞退,更无法主张违法解除。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认定解除的核心在于用人单位是否作出了明确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而非该意思表示的载体。
01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两个关键法律点的判断:
其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其二,在没有直接书面证据时,如何通过其他证据认定解除事实。
实践中,大量用人单位通过口头通知、微信/邮件发送通知、停止安排工作、收回门禁权限等方式实际执行辞退,却不出具规范的书面文件,这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了举证上的挑战。
问题的实质是“解除事实的证明”与“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两个层面的综合认定。
02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解除权作为形成权,其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劳动者即发生法律效力。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此条文以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出具证明的后合同义务,但并未将“出具书面通知”作为解除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该条文关注的是解除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其“书面性”。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解除权是形成权。
在(2024)沪 0104民初13380号基层法院中,法院认为:本案中,根据白某提交的录音、视频及证人证言,足以证明某某公司出具辞退通知解除了与白某的劳动关系。至于其辩称的未经股东会决议辞退通知不发生效力的意见。本院认为,解除权系形成权,只要解除权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方时,系劳动合同即宣告解除;股东会决议作为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并不影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对外效力。
同样,在(2022)京03民终1581号一案中,法院明确指出:原告于 2021年 1月 22日向被告发送了辞退通知书,该意思表示自送达被告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这表明,无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通过行为作出的辞退意思表示,只要到达劳动者,解除的效力即告发生。
03
没有纸质通知时,劳动者如何证明“被辞退”的事实?
劳动者可以通过多种证据形成证据链,证明用人单位已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举证责任并非绝对由劳动者一方承担。
在举证责任分配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意味着,虽然劳动者需要就“被辞退”的主张提供初步证据,但对于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如监控录像、内部审批记录、工作系统权限变更记录等),用人单位负有提供义务。
在(2019)苏 0214民初 6373号基层法院中,公司财务人员通过微信向劳动者发送了《辞退书》照片,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公司已作出解除通知。
法院论证道:《辞退书》形式完整,不仅加盖有公司公章,还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予以确认……柳某存有《辞退书》原件并通过微信方式发送给高某的行为已经足以使高某相信并确认公司将其辞退。
此案说明,微信发送的辞退通知照片、邮件等电子数据,同样可以作为认定解除事实的有力证据。
在没有直接书面或电子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的举证难度会增加,但并非无法证明。
在(2020)京 0105 民初 12431号基层法院中,劳动者仅持有一份未加盖公章的《辞退通知书》,但法院结合劳动者次日即申请仲裁、多名同事同时离职且陈述一致、公司未就员工突然离岗进行管理等事实,认定劳动者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信性,最终支持了其诉求。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辞退通知书》虽无被告公章,但被告作为公章持有方,如不同意加盖公章,原告确无法取得加盖公章的相关证据……原告主张的事实具有高度可信性。
这为劳动者提供了一条重要思路:即使核心证据存在瑕疵,也可通过间接证据和环境证据来补强。
04
用人单位不出具书面通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不出具书面通知的直接法律后果主要是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赔偿责任主要指因未及时出具证明导致劳动者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等实际损失。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