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公司员工因数次比规定下班时间提前几分钟前往餐厅就餐,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辞退,并拒绝支付赔偿金。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管理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相关规定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最终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向王某支付赔偿金2万元。小编我觉得,因为提前几分钟前往餐厅就餐就被辞退,这公司未免太苛刻了。其实只要在工作岗位上不摸鱼,工作认真负责,早走个几分钟又有何妨呢?弹性的工作时间还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反而过于严苛的工作规定和时间,会伤害员工工作的积极性,起到物极必反的效果。各位网友,你们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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