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主犯的审查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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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犯量刑较之于从犯会更重,对于有罪的案件,在辩护时应当找寻突破,摘掉主犯的帽子,实现罪轻辩护。

一、主犯以犯罪集团和共同犯罪存在为前提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犯指的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由此,认定主犯必然需要先认定犯罪集团或者共同犯罪。

什么是犯罪集团?《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集团指的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什么是共同犯罪?《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什么是故意犯罪?《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是直接故意,而放任结果发生的是间接故意。

共同犯罪指的是共同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只有在共同犯罪或者犯罪集团中才会有主犯(首要分子是特殊的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区别。

共同犯罪要求犯罪人员数量满足二人以上(犯罪集团满足三人以上),而且共同完成完整的犯罪行为。由此可能会有不同的分工,分工不同所起作用也会不同。因此就存在主、从犯以及胁从犯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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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犯的类型及认定

对主犯认定主要从作用和分工认定开始。主犯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在认定主犯时,必须从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开始。

(一)犯罪集团中的主犯比较特殊。第一种是首要分子,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以及授意等作用的人员。比如,建立犯罪集团、制定犯罪计划等。这类主犯对全部的犯罪活动承担责任。第二类是犯罪集团中的主犯。这类主犯往往是积极参加者、主要实施者,这类犯罪分子对其参与的犯罪活动承担责任。

(二)聚众犯罪案件中也存在首要分子,也是主犯。刑法分则中在具体罪名下将首要分子和其他参加者区别处罚量刑。

(三)除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类型,也常见于一般的共同犯罪。对此类主犯的认定也自然坚持作用和分工确定。比如在诈骗案件中,起义者、策划者和组织者等显然是主犯。同时,实行犯也往往属于主犯。当然,有时候行为人之间并无明确分工,此时应审查其具体作用。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为推脱责任,往往会作虚假的供述。如果被“诬陷”“栽赃”的,则应当从证据入手,找寻其供述虚假的细节,否定自己为主犯的嫌疑。比如在诈骗案件中,主犯往往是利益分配者和财产的直接控制者。如果行为人没有此职权,则可以结合其他证据排除主犯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