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欠了别人的钱就应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还给别人。

尤其是对于在外打工做生意的人,诚信是最重要的。

但是在青岛当物流司机的王先生被别人拖欠运费近四十万。

迫不得已的他只好扣押客户价值接近七百五十万的物品,并且说不支付运费就不给货。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为何物流公司会拖欠王先生这么多的运费呢?

«——【·案情回顾·】——»

山东青岛的孙先生通过电话向记者寻求帮助。

在电话中,孙先生表示自己价值七百五十万的货物,被青岛的嘉盛通物流公司的货车司机王先生给扣押

自己也向当事司机和物流公司的负责人李经理进行沟通。

但是始终没有协商一致,无奈的他只好向媒体记者刘女士寻求帮助。

希望刘女士能够通过媒体的方法解决此事并拿到自己的货物

在电话中,孙先生还告诉记者,自己的那批货物不仅价值昂贵,而且还有保质期

如果过了保质期,那么这批货物就会烂在自己手上卖不出去。

这样对自己的经济损失也很严重。

了解了孙先生的诉求之后,记者刘女士便立马动身前往孙先生所说的青岛嘉盛通物流公司,并找到了负责运输这批货物的司机王先生。

刘女士通过王先生了解到这起案件的其他细节。

王先生表示,自己一直以来都在这家嘉盛通物流公司上班。

担任着物流司机的职责,并且自己也和物流公司的李经理有合作关系。

王先生表示,自己在物流公司工作多年,并且也拥有了自己的车队

自己日常的工作就通过物流公司的分配,将物品从物流公司向公司客户提供的地址进行物品运输。

等到自己将货物送到客户手中之后,待客户确认物品完好无整之后物流公司便会向王先生支付运费。

本来就是很普通很平常的劳动关系,但是也没有想到这次会闹到法庭上。

王先生向记者表示,现在物流公司拖欠自己四十万的运费没有支付,但是自己也要生活,也有车队要进行照顾。

自己也向物流公司讨要薪水,但是物流公司始终不愿意支付。

自己也是没有办法,只好用羁押货物来要求物流公司来支付运费。

随后记者刘女士便通过电话询问物流公司的李经理,但李经理却表示,这四十万的运费是王先生前面几次的运输费用累积下来的。

现在要自己一下子拿出四十万来给王先生支付运费,自己也是没有办法,自己的物流公司也不景气,资金周转不开,所以没办法向王先生支付四十万的运费。

随后,记者刘女士向王先生表示,随意扣押他人的货物是违法的行为

并对王先生提出意见,先将货物还给货主孙先生这样子我们才好继续一下步的维权。

但是王先生却不同意,说道不给我结算运费我就不给货。

这一说法也让货主孙先生焦急万分。

货主孙先生对司机王先生表示,自己的那批货物不是自己一个人的货,其中差不多价值四十几万的货物是孙女士的。

这批货物的保质期很短,要尽快卸货不然自己的经济损失会很严重的。

并且孙先生向记者表示,这批是三辆车进行运输的,前两辆车已经装车完成并且开始运输了,等到第三辆车开始运输的时候,他们就将货物全部扣押下来。

孙先生表示,自己在私底下已经找过二位进行协商处理,但是始终没有办法谈拢。

于是孙先生便给物流公司借出一车的运费,用于支付王先生的运费。

收到一车的运费之后其实王先生也卸了一车的货物给孙先生,但是当孙先生提议将所有的货物全部归还给孙先生的之后,便遭到了王先生的拒绝

说道除非将所有的运费结算清楚结算干净,自己才会把货物全部还给孙先生。

得知要将所有费用结清的孙先生表示,自己又不是傻子。

本来就不是自己给王先生支付运费,但是还要我继续支付运费,自己肯定是不会答应的。

毕竟前面借给物流公司的运费已经够多了,而且自己还拿不到货,这种亏本的买卖自己是不会做的。

再说物流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公司写给孙先生的借条也就是白纸一张,也不一定能还得上。

随后记者刘女士再次联系到物流公司的负责人李经理。

李经理则表示,自己现在也是泥菩萨过河自身难保,还要我一次性支付那么多钱的运费,自己是肯定负担不起的。

而且这些都是司机自己之前累积下来的运费,自己是真的没有办法

并且还说道,如果要起诉就上法院吧,反正要我一次性结清这么多费用是做不到的。

于是记者再次对司机王先生进行安慰,并且说道私自扣押他人的货物会受到怎样的法律惩罚及后果。

王先生依然态度强硬,并且一直重复之前的话,不给钱就不给货。

之后货主孙先生也向物流公司的其他负责人进行询问如何处理这件事情,但是其他责任人也一直在推脱孙先生说公司内部正在讨论此事

但是过了这么久也没见到有什么新的消息告诉孙先生。

最终无奈之下,三方只好进行起诉让法院进行调解

最终的调解结果我们也不得而知,但是这起案件也确实是当今社会中比较常见的案件。

拖欠工资不发,随意羁押他人的财物。

接下来我们就一起逐一分析其中的违法行为和相关的法律条例和惩罚。

«——【·以案释法·】——»

1.对于物流公司拖欠运费是否构成违法?或会有怎样的惩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禁止的是无故拖欠工资的行为。无故拖欠是指无正当理由不按期或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

对于司机王先生来说,运费就属于王先生合法工资,用人单位即嘉盛通物流公司应该在每次的工作完成之后对王先生支付事先协商好的工资。

但是在案件中我们了解到,在这起案件之前的运费物流公司并没有按照规定向王先生支付工资,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条进行了列举。根据该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
(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通过记者的了解,物流公司是因为资金周转不开,才没有支付王先生的工资。

这种情况理应可以暂缓工资的发放。

但是并没有告知王先生和记者,物流公司已和工会进行协商且同意,并且并未向王先生承诺何时支付工资,所以还是属于违法行为。

2.司机王先生私自扣押孙先生的货物是否构成违法?会受到何种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在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很明显王先生是因为债务纠纷才私自扣押孙先生的财产的,所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对于王先生的惩罚,法院会根据该法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

另外私自扣押他人的财物会也会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这是很不可取的办法。

«——【·结语·】——»

在该案中,我们再一次了解到拖欠工资是否构成违法的行为

并且知道因债务纠纷而私自扣押他人的财物肯定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并且这种行为还会扰乱社会的经济秩序,所以这一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当我们遇到了不公平的对待或者发现用人单位在无故的拖欠我们的工资,我们应该依据劳动法对用人单位进行起诉。

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但在维护我们自己的权益时,也不要损害了他人的利益。

做一个合法的公民,是我们应尽的责任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