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笔者受理一项咨询,涉及请托他人找工作不成,受托人承诺还款但未还款,能否请求法院判令返还财产。该案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二审维持原裁定,法院认为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为非法之债,不为法律所保护,故驳回起诉。笔者经检索发觉,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包括裁定驳回起诉、判决驳回诉请、判决支持返还全部或部分财产等不同处理方式,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也各不相同。因此本文试对类案裁判规则及法律适用作初步解析。
裁判现状分歧
笔者在威科先行网站以“合同无效”、“不法原因”、“请托”、“返还”等关键词交叉检索,近一年来全国法院涉及请托办事未果后请求返还的民事裁判文书共78件(截至2023年11月23日)。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类裁判结果。
1.裁定驳回起诉(样本数量:19件)
上述咨询案例所显示的驳回理由最为常见,法院一般基于非法之债违背公序良俗,不受民事法律保护,超出民事诉讼受理范畴而驳回起诉。其中有部分案件二审裁判文书对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予以纠正,如(2023)陕04民终2227号法院认为,“请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只是导致托付合同无效的理由”,(2023)鲁02民终1572号法院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效属于实体审理范畴”(下称“1572号裁定”),分别裁定撤销一审驳回起诉的裁定。
2.判决支持返还全部或部分财产(样本数量:56件)
从样本数量可见,法院支持返还财产的案例目前占主流,且绝大多数均基于认定合同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进而应当返还财产的规定作出判决。另有法院认为应基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原理要求返还。部分二审法院还特别针对上诉人提出该案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的主张予以回应,认为“违背公序良俗为合同效力的推断依据,非人民法院应否予以受理的推断依据,本案为公民之间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2023]辽01民终3170号)
3.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样本数量:3件)
从现有的三个案例来看,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理由与第一类驳回起诉的理由相似,即认为案涉行为系不法原因产生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结合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民法原理,法院对原告的返还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评析
1、裁定驳回起诉
在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中,法院一般基于违背公序良俗而认为不法之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畴。而考察民事诉讼受案范畴,这一逻辑链条恐怕难以立足。《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第122条规定了起诉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127条规定了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形。从上述规定来看,违反公序良俗、不法之债,均不构成法院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理由。
相反,本文所讨论的行为系因财产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法》第3条所规定的民事诉讼的受理范畴,完全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形式审查标准。正如前述1572号裁定的观点所称,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有效,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不宜适用于驳回起诉的程序性裁定。既然审理结果已确认涉案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非法之债,即已完成实体审理,则直接根据实体法规定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律路径更为妥当。
2、判决支持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无效”;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文提到的三种裁判处理方式均认可请托办事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在此基础上,《民法典》仅给予违背公序良俗以“无效”这一种法律后果。换言之,以合同无效判决返还财产是当前《民法典》可循的唯一解决路径。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还删去了去关于对恶意串通者追缴财产,交给第三人、集体或国家的规定,这也呼应了对于返还财产的支持立场,可见立法者对于民事主体间的经济合同关系给予了更多的包容空间。
3、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在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中,法院实质上采纳的是“不法原因的给付不能请求返还”这一“民事性质的刑法条款”和基本原则,该原则为多数近代大陆法系国家所肯定,但并未纳入到我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在其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中认为:“由于不法原因给付的法律效果尚有争议,《民法典》对因不法原因给付不当得利的返还未作规定,有待于进一步研究。”笔者认为,“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理尚未经法典确认,在此情况下,应以适用现有法律规定为原则,在个案中结合请托事项性质、主观状态等具体因素由法官自由裁量,而非一概以不法之债不受法律保护为由驳回返还请求,此类判决属于缺乏法律依据。
“请托”案件的解决路径
1.法律效果层面
在查阅裁判文书时,笔者发觉部分裁判文书的说理存在自相矛盾或逻辑论证不完整的情况。例如,有法院先认定案涉事项违背公序良俗,其后却径直得出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畴”的结论,回避了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后果,也未进一步说理形成逻辑闭环。笔者认为,既然现有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及其法律后果,那么在有法律可资引用的情况下,判决返还财产就应当成为原则上的解决方案。而“不法原因给付不得请求返还”的法理在未经《民法典》确认之前,尚不足以作为裁判依据,更无法基于行为违法的实体审理结果而作出驳回起诉的程序性裁定。
2.社会效果层面
在我国人情社会、法制意识相对淡薄的背景下,与上述咨询案件相类似的裁判结果,恐怕超出了一般民众的朴素认知。“欠债还钱”、“无功不受禄”,即使托付事项违背公序良俗,也仍旧建立在民众自发建立的契约之上。特别是如咨询案件中,请托人与受托人已就该“非法之债”另外达成了还款承诺,法院仍旧驳回起诉,于理于法都难解释通。
更重要的是,法院在拒绝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方提供法律保护之时,已实际上在更大程度上保护了违背公序良俗的受托方,使其免除未履行请托事项后的还款责任,形成“不法给付即合法收入”的悖论,显然并非合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 动态平稳层面
当然,请托款项的处理也的确存在着两难。一方面,不支持返还使得受托人无需支付任何代价而占有财产。此时,不法性质相同的请托双方在后果上明显不公。另一方面,支持返还则会在一定程度上默许了民事主体采纳不正当手段谋私的行为,让“找关系”“花钱办事”的请托人不承担财产损失的风险,也可能使受托人为了不返还财产而加倍努力促成请托事项的完成。对此,笔者认为,在严格坚持依据现有法律作出裁判的基础上,根据《民法典》第157条返还条款“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结合请托事项性质、双方主观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通过返还财产的数额对请托人存在过错的情况进行调整。
结语
本文涉及的案件类型在生活中十分一般,但当下司法裁判文书却呈现大相径庭的现象,导致民众包括专业人士在内都缺乏明确的规范指引,而相关“驳回起诉”、“驳回诉请”的裁判本欲达成的威慑效果也大打折扣,更致使不法受托人无需支付任何代价而占有财产。本文就一般的裁判理由逐一评析,认为在当前法律规范下,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是唯一具有法律依据的解决路径,其余裁判结果均缺乏法律依据,但部分地区存在“一刀切”驳回起诉的倾向,类案中需对当地裁判文书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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