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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王蓓蓓

上海二中院商事庭审判团队负责人

曾荣立上海法院2022年度个人二等功。撰写的案例分析入选最高院《裁判观点精要》《司法观点集成》。执笔的两篇上海高院报批课题均获评优秀,撰写的论文曾荣获第二届新时代调解论坛征文一等奖,并有多篇论文在《人民司法》《清华法律评论》等刊物发表。审理的案件两次获评全国法院百场优秀庭审,多次入选上海法院参考性案例、上海法院“百例精品案例”“百例优秀裁判文书”“百例示范庭审”等。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仲裁案件当事人在仲裁裁决作出后,不认可裁决结果,于是诉诸于仲裁司法审查程序,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请求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否定裁决的效力或阻却裁决的执行。

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对仲裁司法审查程序有明文规定,但实务中,尤其在撤裁程序中,有不少当事人模糊概念以至主张错误,并不能有效保障自身权益。比如,没有准确区分仲裁裁决性质,张冠李戴,错误援引法律规定;再比如,错误地将司法审查程序比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主张举证;也有部分当事人为了故意拖延仲裁裁决的执行,滥用审查程序申请权,提出的异议不属于法定撤裁事由,或是主张的撤裁情形全无依据支撑。

今天,我想就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中的错误启动、滥用申请等现象,进行概要的释明引导。

仲裁裁决性质的区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当前人民法院受理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类型有:

1.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

2. 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3. 申请执行我国内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案件

4.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

5.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6. 其他仲裁司法审查案件

“仲裁地”标准

国际上就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仲裁地法占据着中心地位,仲裁地法院对裁决有监督权。故仲裁裁决的撤销,一般是向裁决作出地(即仲裁地)的法院提出。由此,一方面,对于有瑕疵的外国仲裁裁决只能拒绝承认和执行。另一方面,因我国存在四个不同法域,内地法院对港澳台仲裁裁决,按照相关司法文件进行审查,存在规定情形的,不予认可和执行;但对我国内地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有权在撤销与否问题上进行审查处理。

报核规定中,虽将第二类撤裁程序的适用对象表述为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但从当前我国仲裁事业的实践发展,仲裁司法审查实务导向可见,已经摒弃了原先的“仲裁机构标准”,而采用了“仲裁地标准”。因此目前在我国内地作出的仲裁裁决定性为我国内地仲裁裁决,并相应纳入撤裁程序的审查范畴。

法定撤销事由的区分与适用

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国内仲裁裁决与涉外仲裁裁决在撤销法定情形上采用不同审查标准。针对国内仲裁裁决,主要法律依据为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针对涉外仲裁裁决,主要法律依据为我国仲裁法第七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两者的撤裁事由有重叠也有区别。但实务中,当事人经常混淆两类裁决的审查标准,文实不相符。如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却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法律依据,主张存在伪造证据、隐瞒证据等情形,但以上内容并非涉外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不过,在此也作个补充说明,从《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内容来看,未来可能出现国内仲裁裁决和涉外仲裁裁决案件的撤销事由统一,审查标准并轨的趋势,相关撤销事由也可能发生部分变化,可予及时关注。

通过本次简析,以期对错误或滥用撤销仲裁裁决程序的行为进行充分提示,实现当事人出于快捷、便利的价值追求而选择仲裁的初衷。

责任编辑 | 郎振宇

视频 | 夏佳超 贝子君

版面编辑 | 周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