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团及新氧平台上取得应税营业收入却均未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发布的行政处罚显示,武汉一医美公司在美团及新氧平台上取得应税营业收入却均未申报纳税,门店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被税务局定性为偷税并罚款。
处罚事由显示,(一)营业收入未如实申报经查,你公司未如实申报具体如下:
1.美团平台收入未申报:你公司为美团平台入驻商家。经查你公司美团平台订单,2021年成交额为87,583.12元,2022年成交额为207,742.74元,订单经过美团认证,均为“已消费”。
2.新氧平台收入未申报:你公司为新氧医美平台入驻商家。经查你公司新氧平台订单,2021年成交额为103,170.90元;2022年成交额为68,153.40元,订单经过新氧平台认证(有验证时间、验证人)。
3.门店部分收入未申报纳税:据你公司实际负责人江*所述,2020年8月至2022年,公司门店共计收款700,168.76元未申报纳税,其中:2020年为9,310.00元,2021年为199,801.20元;2022年为491,057.56元。
以上1-3项业务已结转营业成本,但未按财务处理规定确认销售收入。2020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共计9,310.00元;2021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共计390,555.22元;2022年少申报增值税收入共计766,953.70元,以上收入未开具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
经询问你公司实际负责人江*对此事实予以承认证实。
(二)纳税申报检查及核定情况
1.增值税
2020年10-12月,申报免税销售额0.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9,310.00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0年10-12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9,310.00元,其中:免税收入6,796.30元,应税收入2,513.70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1年1-3月,申报免税销售额37,800.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56,810.50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1年1-3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94,610.50(37,800.00+56,810.50)元,其中:免税收入为69,065.67元,应税收入为25,544.83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1年4-6月申报免税销售额42,772.28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86,221.90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1年4-6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28,994.18(42,772.28+86,221.90)元,其中:免税收入为94,165.75元,应税收入为34,828.43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1年7-9月申报免税销售额49,504.95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127,318.60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1年7-9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76,823.55(49,504.95+127,318.60)元,其中:免税收入为129,081.19元,应税收入为47,742.36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1年10-12月申报免税销售额38,118.81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120,204.22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1年10-12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58,323.03(38,118.81+120,204.22)元,其中:免税收入为115,575.81元,应税收入为42,747.22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2年1-3月申报免税销售额0.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15,593.54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2年1-3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15,593.54(0.00+15,593.54)元,其中:免税收入为11,383.28元,应税收入为4,210.26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2年4-6月申报免税销售额107,518.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154,819.58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2年4-6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262,337.58(107,518.00+154,819.58)元,其中:免税收入为191,506.43元,应税收入为70,831.15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2年7-9月申报免税销售额121,524.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344,090.26元,本次检查核定该公司2022年4-6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465,614.26(121,524.00+344,090.26)元,其中:免税收入为339,898.41元,应税收入为125,715.85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2022年10-12月申报免税销售额85,776.00元,本次检查调增销售额252,450.32元,本次检查核定你公司2022年10-12月应申报增值税销售额为338,226.32(85,776.00+252,450.32)元,其中:免税收入为246,905.21元,应税收入为91,321.11元,应税收入未达到起征点,应纳税额为0.0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美团平台成交订单、新氧平台成交订单、实际负责人江*《询问笔录》、对公帐户流水、情况说明,用于证明你公司少报营业收入的违法事实。
2.企业所得税
2020年度:申报营业收入0.00元,营业成本0.00元,期间费用583,790.00元,营业外收入0.00元,利润总额-583,790.00元。核定2020年应税收入9,310.00(0.00+9,310.00)元,利润总额-574,480.00(9,310.00-583,790.00)元。
2021年度:申报营业收入168,196.04元,营业成本97,180.00元,期间费用55,500.00元,营业外收入1,303.96元,利润总额16,820.00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6,820.00元,应纳所得税额0.00元。核定2021年应税收入558,751.26(168,196.04+390,555.22)元,利润总额407,375.22(16,820+390,555.22)元,弥补2020年度亏损407,375.22元,核定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0.00元,应补所得税额0.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未弥补亏损167,104.78元。
2022年度:申报营业收入314,818.00元,税金及附加34.33元,期间费用232,230.05元,利润总额82,553.6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82,553.62元,应纳所得税额0.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你公司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应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项、第八条,2022年少计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766,953.70元,核定2022年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1,081,771.70(314,818.00+766,953.70)元,弥补2020年度亏损167,104.78元,核定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682,402.54(849,507.32-167,104.78)元,应补所得税额682,402.54*12.5%*20%=17,060.06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美团平台成交订单、新氧平台成交订单、实际负责人江*《询问笔录》、对公帐户流水,用于证明你公司少报营业收入的违法事实。涉税申报、纳税资料复印件,用于证明你公司取得应税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
税务局对该公司2022年少申报收入766,953.70元、造成少缴2022年度企业所税17,060.06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税款一倍的涉税罚款17,060.06元。
该公司2020年少申报收入9310.00元、2021年少申报收入390,555.22元,属“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按征管法六十四条规定,拟处行为罚款5500.00元。
【投稿/爆料/合作请联系】
请加客服微信:beijingmaoyue
灵活用工、互联网财税同业交流群已开通
入群请加微信:xinshuichat
备注公司+姓名+职务+(财税或灵工)
发现分享、在看与点赞了吗,戳我看看吧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