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鲁1725民初2250号
2016年3月3日,侯*军在R保险公司投保了五份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R保险公司客服曾通过电话对侯*军进行了回访,回访中客服工作人员向侯*军核实了:保险单的签字是否是侯*军本人签署、保险种类、交费年限及数额、投保说明书及投保提示是否阅读、犹豫期解除保险可退还保费,超过犹豫期可能会有损失是否了解等内容,侯*军均进行了肯定回答。
2022年9月,侯*军欠交保费后,销售员向侯*军进行了催交保费,在双方通话时侯*军以他人想要购买保险为由向销售员进行咨询并录音,录音中针对侯*军的咨询内容,销售员曾对合同中的部分保险的部分条款内容做出过通俗解答。
2022年10月,侯*军向银保监会投诉并要求R保险公司全额返还保费,双方因此发生矛盾引起本案。
R保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组)号码为:***的五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2.请求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
一、原告(反诉被告)R保险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侯*军签订的保险合同(组)号码分别为:***的五份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
二、驳回反诉原告(被告)侯*军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13元,均由被告侯*军负担。
【裁判理由】
首先,侯*军与R保险公司之间的五份保险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合同对成立及生效时间进行了约定,现生效时间已过,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合同签订后,R保险公司就案涉合同内容对侯*军进行了回访,并提醒其可在犹豫期内进一步了解案涉保险合同是否适合其本人,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可退还保费,超过犹豫期解除合同可能会有损失,侯*军均明确表示对相关合同条款已了解,侯*军提起反诉时犹豫期早已届满亦早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
再次,侯*军在合同签订后已实际履行多期,亦未出现侯*军陈述的情形因符合双方约定而被拒赔的情形出现,侯*军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R保险公司存在足以导致案涉合同被撤销的法定情形。
综上,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侯*军以R保险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请求撤销涉案保险合同的理由和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侯*军与R保险公司签订的五份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律师评析】
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后,又因为各种原因要求退保的,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一般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部分。因此,对投保人而言,退保必然会产生部分损失。投保人为了全额退还保费,会想尽各种办法对保险公司提出要求,甚至无不用其极。其中,向银保监会投诉就是常用的手段之一。保险公司为了应对投诉,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主动向法院提起确认保险合同效力之诉,提供了很好的解决问题思路和现实案例。在退保纠纷中,投保人往往明知自己难以通过诉讼获得全部保费退还,因此通过投诉来刺激保险公司的软肋,试图逼迫保险公司做出让步。加上很多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违规之处,保险公司对于投诉还是颇为忌惮。
保险公司主动提起确认合同效力之诉的好处至少有三:一是定分止争,明确保险合同有效,双方应继续履行,斩断投保人在合同效力上做文章的念头;二是应对监管调查,法院判决证明保险公司不存在违规行为,显然强过自己的单方辩解;三是以儆效尤,避免妥私下协造成的负面后果,化被动为主动,尽快结束投保人的投诉纠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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