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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应该明白一个事实就是:劳荣枝从被抓到执行死刑,在牢里待了4年!那不是没有原因的!主要是证据上存在瑕疵,需要反复合计。
昨天劳荣枝已经被执行死刑!竟然网上还有知名和非知名律师说,判决劳荣枝死刑的证据链不足!现有的实物证据,并不能形成闭环,能证明她是主犯!不应该给她死刑!
对于那些讼棍,无理搅三分的所谓律师,我只想呵呵了!
的确,以90年代的科技,劳荣枝在这些案件里留下的实物证据非常少!这次劳荣枝案件里,主要的依据还是偏向口供得多,会显得证据有瑕疵!
以现在的法理,就是重物证,轻口供的情况下,劳荣枝的案件其实是有法理上的争议的!不过,证据有瑕疵又如何?口供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也是没问题的。
不过就算口供证据,有瑕疵,也不阻碍认定劳荣枝是那七条人命的主犯参与者!也不阻碍,法院判决劳荣枝死刑!
劳荣枝参与了那些杀人案件,这是铁得事实,而一些细节上已经无法通过物证来还原也是事实!因为这案件过于重大,影响过于大,一些实物证据的瑕疵,也不影响最后的死刑。
01:劳荣枝自己的口供,和唯一存活者的口供是相吻合的!
劳荣枝在审讯时,还有法庭上的陈述。
她在交代自己作案过程时的口供,在和唯一幸存者的案件里。
她的口供和陈述,与唯一幸存者的口供,是相吻合的!并没有存在很大的差异。
两人的口供相吻合,这就是一个有力的证据。
在唯一幸存者的口供里说,劳荣枝对他做过抹脖子的动作,进行威胁恐吓他,逼他拿钱给赎金。
那些劳荣枝对着被绑架人员,做出抹脖子的威胁动作,这不就能证明她是深度参与到犯罪里吗?
还有劳荣枝拿着人质的银行卡去取钱的行为。
在一起绑架杀人案里,法子英在宿舍里看管人质。
而劳荣枝就负责去银行取钱。
银行工作人员看到取钱的不是本人时,还提出了疑问。
而这时劳荣枝非常淡定地说,银行卡主人有事来不了,托付她来帮取钱。
这个案件过程,当时的银行人员是留有记录的!后面劳荣枝的口供里,也有这部分内容,口供和案件记录是一致的。
试问,如果真如劳荣枝说的,自己是被法子英胁迫去犯罪。
还有,劳荣枝和法子英作案的流程,基本上就是劳荣枝利用美色,把人骗到宿舍里,然后由法子英进行勒索杀害!
劳荣枝去娱乐场所色诱受害者,把人骗回宿舍,这就是事实!已经属于深度参与的主犯了。
虽然,每次法子英杀害人质时,都是叫劳荣枝离开现场,但是不阻碍把劳荣枝认定为参与的主犯。
还有,劳荣枝跟着法子英去第一位受害者家里时。
劳荣枝的口供说,为了防止指纹留下,是她建议的放火烧受害者家的。
在重大刑事案件里,并不是没有亲手杀人,就不算杀人犯和主犯的。
举个例子。
一群人去偷东西。
张三被安排到门外把风,其他人进屋里偷东西。
那么把风的张三,算是这次盗窃案的共犯吗?
肯定算的!
你没进屋偷东西,但你把风了,给其他犯人把风了,就是参与进来的共犯!
回到劳荣枝和法子英的案件里。
当年法子英的口供证据,还有幸存者的口供证据,加上案件的事实逻辑,和劳荣枝自己的口供。
多方证据组合在一起,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了。
足够证明劳荣枝在这几次命案里,她就是个深度参与的共犯!而不是她自己认为的从犯和被胁迫者。
试问,劳荣枝你深度参与了案件! 有机会逃跑的时候,为啥不逃跑,而甘愿被胁迫呢?
所以,虽然她没有亲手杀人,但在认定劳荣枝是共犯这事实上,是没有问题的!吴律师和熊律师,再怎么洗也洗不掉劳荣枝是共犯这个事实!
至于说的,实物证据不扎实,只凭口供就定死罪这个瑕疵!我想说的是,流串作案,四起案件,七条人命!不是你一个讼棍律师说一句。证据不扎实就可以留她一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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