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港口区人民法院坚持“和为贵、促调解”的理念,成功调解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在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努力找到诉讼双方的诉求共同点和利益平衡点,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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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6月6日,原告上海某公司与被告广西某钢铁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被告某工程项目,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完成了涉案工程全部施工内容,双方共同确认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完成了结算审计,但被告未在约定时间内结清工程款,原告主张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共计417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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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现场

承办法官磨颖收到案件材料后,迅速阅卷熟悉案情,考虑到该案涉及两家企业,如果“一判了之”,不但企业信用受损,而且会影响到后期两家企业的合作。经过多次与原被告进行沟通,发现双方具有调解的基础,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随后从情、理、法多角度耐心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分析利弊,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公司分三期将剩余工程款4067万余元支付给原告,原告放弃一百多万违约金的诉求。此案的成功调解不仅切实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同时也维系了两家企业的合作关系,实现了双方企业“两难”变“双赢”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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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年来,港口区人民法院立足审执职能,在涉企案件办理中秉承“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强化司法能动性,探索创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举措,提升涉企纠纷的化解效果,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着力解决企业的难点、堵点问题,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以实际行动为辖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文 | 童 瑶

编 | 覃海云

审 | 林俊臣

签 | 黄元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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