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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乔】获悉,12月21日,中百集团官网发布: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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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告内容显示: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3〕65 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梅方、张俊、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梅方、张俊、胡剑、李慧斌:

根据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集团或公司)2023年12月20 日公告:

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发现财务人员邵某某存在职务侵占公司资金嫌疑,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3 年 10 月 13 日,公安机关将相关犯罪嫌疑人全部抓捕到案。

该案件目前处于侦查阶段,初步估算侵占资金金额累计约 2.19 亿元,预计导致公司其他应收款原值增加约 2.19 亿元,应付账款增加约 2.19 亿元,初步预估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约 2.1 亿元,减少 2023 年利润总额约 0.5 亿元,调减以前年度利润总额累计约 1.6 亿元。

上述中百集团员工职务侵占事项,预估损失已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及《证券法》(2019 年修 订)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标准,

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但直至 2023 年 12 月 20 日,

公司才发布《关于子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资金的公告》, 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汪梅方作为公司董事长、张俊作为公司总经理、胡剑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及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李慧斌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 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汪梅方、张俊、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认真自查上述职务侵占事项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

上述职务侵占事项暴露出公司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之处,

公司应开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全面自查,确保内部控制不完善已整改到位,切实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涉及的相关事项,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

将严格按照湖北证监局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整改,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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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乔整理自中百集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