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用人单位不给差旅费,劳动者可以拒绝出差吗?

「法律解答」

用人单位日常经营管理不免会产生一些运营费用以及成本。

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老板让员工跑个腿,买个饭加点油弄点水果点心之类招待客户,事后给员工报销实际支出的情形,也有一些比较好的老板知道员工口袋里没几个钱会自行拿出现金让员工跑腿,多退少补。

那么,倘若遇到一些大额开支老板是否有权要求劳动者先行垫付?譬如出差去某地的差旅费用,垫付部分项目工程款。

上海高院:无权。

因迪诺拉浦东分公司与胡高华已就出差报销问题产生矛盾,胡高华要求公司先预支后续的出差费用,而迪诺拉浦东分公司不同意预支出差费用,但仍坚持要求胡高华出差的情况下,胡高华予以拒绝,应属合理,迪诺拉浦东分公司以胡高华不服从管理为由对胡高华进行警告、停职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并不充分。在此情形下,原审法院认定迪诺拉浦东分公司解除胡高华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亦无不当。考虑到双方对于矛盾的引发均有一定的责任,以及双方劳动合同已届期满等因素,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判令迪诺拉浦东分公司支付胡高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未导致双方利益的严重失衡,本院对此予以认同。

参考:(2019)沪民申1439号

广西高院:有权。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伍星燕就职的销售岗位工作性质需要长期出差,出差是其履行职务的主要方式。鸿昶公司安排伍星燕出差百色对经营项目进行催款,属用人单位合理用工、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的方式。伍星燕以鸿昶公司未报销差旅费及出差备用金已用尽为由拒绝出差,经鸿昶公司多次催促和解释,伍星燕均未履行工作职责,且按照鸿昶公司的《费用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费用报销程序,伍星燕在规定的审批期限未满的情况下,就以未报销差旅费为由拒绝出差,属于未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原审判决的认定并无不当。

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对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部分地方实践会出现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或向劳动者告知另行起诉的情形,理由在于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垫付的费用从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故不属于劳动仲裁委受理范围以及不能并案审理的理由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据此,从该理论观点出发,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先行垫付费用并不合理,劳动者可以予以拒绝,故即便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有约定可以事后报销而劳动者拒不配合工作的,想要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恐有违法解除的风险。

再者,从经济从属性的角度出发,用人单位的经济能力无疑更强于劳动者,劳动者则是通过出卖劳动力来换取生存的对价,巨额的费用垫付则会使得劳动者的生存压力陡增,并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目的。故用人单位倘若未现行支付部分,劳动者拒绝出差笔者认为是合理的。

最后,鉴于此等情形涉及垫付金额大小问题,不免法官会根据双方实际过错大小作出自由裁量,笔者认为此等情形并不违反同案同判的司法理念。故劳资双方在遇到垫付争议时,对于金额大小以及事后磋商的态度将极有可能成为裁判者作出最终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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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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