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新闻事件——河南一救护车多次载人跨市买毒品 救命车成“运毒车”

新闻事件——河南一救护车多次载人跨市买毒品 救命车成“运毒车”

2022年5月7日凌晨,在河南省某高速路出口,一辆救护车被拦下,经盘查,车上的“瘾君子”王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并从其身上搜到毒品约50克。据王某交代,这是他第三次乘坐救护车前往濮阳买毒。

“当时也找了出租车,他们不去。想到救护车比较方便,听说卡点也不拦,我就找到了司机代某。”王某交代,当时正值疫情防控时期,按照规定,机动车原则上不能随意跨城区行驶。考虑到濮阳与安阳林州两地相隔近200公里,为顺利买到毒品,经人介绍,他联系到了在林州市仁济医院开救护车的代某。

经过公安机关查实,2022年1月至5月期间,司机代某驾驶这辆救护车,三次运送王某从林州市前往濮阳市购买毒品。据悉,每完成一单,王某都会支付代某1000元至1500元车费。

“基本就是跨市送人,赚点路费,路上也没人会查或者拦我。”代某交代,此前他用救护车“拉私活儿”的时候,从未遭遇任何卡口检查,基本畅行无阻。

案件移送到河南省林州市检察院后,该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王某提起公诉。随后,王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相关法条

相关法条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学习

罪名学习

1、行为对象为毒品。

2、实施持有毒品的行为。持有是一种事实上的支配,行为人与物之间存在一种事实上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所谓持有毒品,也就是行为人对毒品的事实上的支配。第一,持有具体表现为直接占有、携有、藏有或者以其他方法支配毒品。第二,持有不要求物理上的握有,不要求行为人时时刻刻将毒品握在手中、放在身上和装在口袋里,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它的存在,能够对之进行管理或者支配,就是持有。第三,持有时并不要求行为人是毒品的“所有者”、“占有者”;即使属于他人“所有”、“占有”的毒品,但事实上置于行为人支配之下时,行为人即持有毒品;行为人是否知道“所有者”、“占有者”,不影响持有的成立。第四,持有并不要求直接持有,即介入第三者时,也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如行为人认为自己管理毒品不安全,将毒品委托给第三者保管时,行为人与第三者均持有该毒品。第三者为直接持有,行为人为间接持有。第五,持有不要求单独持有,二人以上共同持有毒品的,也成立本罪;持有也不要求具有排他性,完全可以由二人以上重叠持有。第六,持有是一种持续行为,只有当毒品在一定时间内由行为人支配时,才构成持有;至于时间的长短,则并不影响持有的成立,只是一种量刑情节,但如果时间过短,不足以说明行为人事实上支配着毒品时,则不能认为是持有。

3、持有毒品达到一定数量。即非法持有鸦片2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才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4、持有毒品的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即行为人持有毒品时,没有合法的根据;或者说,行为人持有毒品,不是基于法律、法令、法规的规定或允许。如果行为人合法持有毒品,则阻却违法性。换言之,依法生产、使用、研究毒品的人持有毒品的,是正当化事由,不构成犯罪。例如,医生因病人病情的需要,为了治疗而持有毒品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从事毒品管理职业的,经过有权机关批准制造毒品后持有毒品或依法运输毒品的,都是合法行为,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事件反思

事件反思

救护车是医疗机构的特殊用车,只能用于抢救、转运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及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车辆避让、行驶应急通道等特殊的道路通行权利。目前公立、民营医疗机构都有救护车相应配额。

然而,本该用于救人性命的“生命之舟”,近年来却频频被犯罪分子利用,隐患巨大。就像本案中的救护车,竟然成了运输毒品的车辆。

救护车使用中出现了哪些问题?问题的背后暴露出怎样的管理漏洞?如何给这些失控的救护车踩下制动?

“很多民营医院缺乏对该类救护车的严格监管,这些救护车喷涂不规范,外观看起来差不多,上路后经常被误认为院前急救车辆给予避让和放行,这就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其实,我国对于救护车的设计、医疗设备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

近年来,多篇公开报道显示,各地卫健委联合交警等部门陆续开展专项行动,对盘踞在医院周边疑似非法营运、非法安装使用警灯、警报器及非法喷涂救护车外观标识等违法违规车辆,进行依法整治和打击。

“要加大惩处力度。在国家和行业层面不断加以完善法律制度、行业标准,尤其是完善对‘黑救护车’等问题车辆的查处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责任。同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本单位救护车的管理,杜绝违规牵线等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