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山,一男子不顾反对,将患有精神病的妻子送回了娘家,就连生活费也不给。7年后,妻子又确诊了乳腺癌晚期,男子更是避之不及。无奈之下,妻子请求了检察机关协助提起了诉讼,要求男子承担丈夫应尽的责任。
(来源:房山区法院、房产区检察院)
柳女士始终没有想到,那个和自己朝夕相处了多年的丈夫方某,会如此的薄情寡义,把“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演绎得如此淋漓尽致。
2009年,柳女士在父母的万般不舍和祝福下,嫁给了方某。之后,夫妻二人也甜蜜了一阵,还生下了一个孩子。
2016年,柳女士突然患上了精神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方某在照顾柳女士一段时间后,发现没有任何好转,于是就把柳女士送回了娘家。
方某说自己要上班,没办法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柳女士。
在将柳女士送回娘家的前两年,方某时不时的会来探望下,还会给点生活费和医疗费。
但从2019年开始,柳女士未再见过方某。柳女士联系方某,但他一直说忙,就连生活费和医疗费也不给了。
柳女士的父母为了治好女儿,欠下了一屁股的债。功夫不负有心人,柳女士在父母的精心照顾下,病情也有了明显好转。
可谁能料到,柳女士的命运会如此坎坷。在2023年初,柳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晚期,这个消息一下子就击垮了柳女士和她的父母。
虽然老两口想给女儿治病,但家里实在是拿不出钱了,就连借也没人愿意借了。
见到父母整日担忧自己,柳女士十分自责。万般无奈下,柳女士再次联系了丈夫方某,把自己的情况告诉了对方,可方某并没有理会,甚至后来连电话都不接了。
在心灰意冷之下,柳女士决定起诉方某,可她对于起诉之事一窍不通,而且起诉需要证据,柳女士也不知道如何搜集证据。
无奈之下,柳女士找到了检察机关寻求帮助。检察机关在了解柳女士的难处后,帮其搜集了相关证据,并协助其提起了诉讼。
1、检察机关不是管刑事案件的吗?怎么还管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检察机关常见的职权范围就是:
(1)对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4)对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
但其实,检察机关的职能不仅限于此。
《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对于对于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也能实施法律监督,甚至可以对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书等存在错误的情况,依法提出抗诉。
因此,检察机关的职能范围是挺广的。柳女士不懂如何起诉,检察机关在接到申请后,有权协助搜集证据,并支持起诉。
2、柳女士主张的医疗费和生活费等,能否得到支持?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柳女士和方某虽然分居多年,但双方的夫妻关系并未结束,二人并没有去领离婚证。
因此,方某作为丈夫,就有义务照顾柳女士。
如果方某认为与柳女士没有感情了,不愿意照顾的,应当支付扶养费。
不过,这个扶养费并非柳女士想要多少都行,需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以及方某的经济能力综合考虑。
最终,经过法院的调解,方某同于与柳女士签订和解协议,双方约定由方某支付2万元医疗费给付柳女士,并自12月份起每月向柳女士支付扶养费2000元。
3、柳女士因看病借的外债,方某要不要偿还?
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夫妻债务的问题。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也就是说,如果这些外债是以柳女士自己的名义去借的,且是为了看病和生活需要,那这个外债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如果这些外债是柳女士的父母以个人名义去借的,那就属于柳女士父母的债务,方某的确不用归还。毕竟照顾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最后,麻绳专挑细处断,噩运只找苦命人,柳女士的精神疾病好不容易好转了,却又来了一个癌症晚期,这的确是把人往绝路上逼。可即便如此,作为夫妻绝对不能在此时抛弃对方,否则可能会构成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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