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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哟!疼死我了

近年来,广场儿童游乐设施日渐增多,

其中儿童电动车深受小孩子喜爱,

但在人来人往的广场上,

驾驶儿童电动车也隐藏诸多安全隐患,

近日,

龙胜法院审理了一起因7岁儿童

驾驶电动玩具车不慎撞伤他人

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的一天下午,7岁的小乐(化名)到龙胜县华业广场向某玩具店老板租借了一辆儿童电动玩具车玩耍,由于控制能力不足,小乐不慎将途经广场的王某撞倒,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断端错位,全身多处软组织钝挫伤”。

出院半个月后王某左手仍就疼痛难忍,无法活动,再次到医院继续治疗,二次住院花费近两万元医疗费,期间,王某就赔偿问题与小乐父母产生争议,双方协商未果,王某遂将小乐及其父母以及某玩具店老板诉至龙胜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龙胜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乐系未成年人,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小乐的监护人,在小乐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时,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某玩具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服务的对象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玩具店主要针对未成年人开放,需要在安全防护方面尽到相对较多的注意义务,但仅在门店内张贴游园须知(温馨提示),而交费和取车均在店外,未能提示小乐驾驶游玩时应注意的事项,经营的儿童电动车摆放、使用在大众休闲的市民广场,儿童电动车驾驶游玩范围无围栏等安全防护隔离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综合全案事实,龙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小乐的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玩具店承担30%的赔偿责任。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前,桂林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监护人带未成年人外出游玩,应时刻履行自己的注意义务和监护责任,否则,未成年人致他人的伤害结果,在未成年人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监护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游乐设施在为小朋友带来欢乐的同时,也时刻伴随着危险。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面对的消费群体大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应充分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对于游乐设施的风险提示应当醒目,确保设施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三审:杜宏干

二审:李琳

校对:阳文士

编辑:吴娜

来源:秦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