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内容摘自《企业用工合规指引系列①青岛地区劳动争议案件改判规则》第137-139页,略有调整。

职工旷工,单位无需规章制度即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青岛中院曾在(2020)鲁02民终2792号案件中认为,因L在2018年5月22日之后未再提供劳动,旷工数月,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其主张2018年5月22日之后的工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A公司劳动纪律管理暂行规定》是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影响本案定性处理,本院不予评判。但青岛中院非金融团队在改判城阳法院的(2021)鲁02民终1344号案件中认为,A公司提交的员工手册中有关旷工三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也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不能作为A公司解除与L之间劳动合同的有效依据。一审认定A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判令A公司向L支付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但负责目前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青岛中院金融审判庭却持不同的观点。

1.无正当理由持续旷工,本身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无规章制度不能得出旷工未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结论

城阳法院认为,L主张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A公司抗辩称L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并不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向L邮寄的《解除合同通知单》中载明的事由为L未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2021年7月19日)正常上班,超过三个工作日,造成旷工事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但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考勤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确定且将该《考勤制度》告知L并组织L学习,亦未举证证明辞退L履行了辞退程序,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L要求A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经计算,经济赔偿金的数额应为24056.6元(2405.66×5×2)。

青岛中院在(2022)鲁02民终10259号改判案件中认为,L无正当理由持续旷工,本身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即使A公司未向L告知相关公司规章,也不能得出L旷工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结论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按时到岗并向单位提供劳动系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劳动者旷工不仅是违反劳动纪律更是拒不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L虽然称其向A公司提出过请假,但是其并未提交在2021年7月16日之后向A公司请假的证据,亦未提交病假条证明其在2021年7月16日至7月28日期间需要治疗休息。A公司以L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对L关于A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青岛中院在改判市北法院的(2022)鲁02民终2410号案件中认为,L无正当理由持续旷工,本身即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即使L未签收公司规章制度,也不能得出L旷工行为未达到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结论。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按时到岗并向单位提供劳动系劳动者的基本合同义务。劳动者旷工不仅是违反劳动纪律更是拒不履行基本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L虽然称其向A公司提出过请假,但是公司要求其履行请假的程序,并未同意其请假。A公司以L旷工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2.单位通知职工复工返岗,职工未按要求从事具体劳动,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李沧法院认为,A公司以L旷工为由解除L劳动合同,依据的《员工手册》和《职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文件,上述文件的形成时间均晚于L的学习记录时间,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A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L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青岛中院在(2022)鲁02民终16563号改判案件中认为,《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根据A公司提交的短信、谈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其通知L于2021年4月8日复工。L虽主张其于2021年4月9日、4月15日到A公司协商返岗相关事宜,但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同意延长其复工时间,而截止到2021年5月14日,L未根据A公司要求到岗从事具体劳动,其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A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无需向L支付赔偿金。

3.请假三天后未再履行请假手续属于旷工,单位没规章制度可根据劳动法规定解除

胶州法院认为,L主张其于2021年1月21日请假,因为疫情原因延误,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将其辞退。A公司仲裁时主张一直未与L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但称L自2021年1月21日请假3天后即2021年1月24日起旷工且在其他公司工作,应视为自动离职,公司未主动解除与L的劳动关系,系L自动离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四十四条,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就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承担举证责任。因A公司截止至仲裁庭审时即2021年4月20日仍主张双方之间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为L一直缴纳社会保险,故仲裁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但至本案开庭时,A公司已于2021年4月底停止为L缴纳社会保险,其处车间主任X于2021年2月1日向L发送信息告知L因其旷工属于自动离职,不用回来上班了。虽A公司未做出书面辞退L的决定,但以实际行为表示辞退L,A公司为L投缴2021年2、3、4月份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是A公司在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前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不能推翻其自2021年2月1日起不让L再上班的事实,故应视为双方自2021年2月1日即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称L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旷工3日视为自动离职”,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制定并向L予以公示,其以L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L赔偿金。

青岛中院在(2022)鲁02民终4233号改判案件中认为,2021年2月1日,A公司以L自2021年1月25日起旷工为由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关系,L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称其自2021年1月25日起因疫情原因未上班,已与车间主任X电话联系,并提交其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为证。因L提交的证明无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不符合书证的形式要求,且即使该证明真实,根据该证明的内容,L自2021年1月22日起居家隔离15天,而L在与X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称其2021年2月1日已回来,与其提交的证明相悖,故本院对L提交的该证明不予采信。L自2021年1月25日起未上班,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A公司请假,故其行为构成旷工,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情形。A公司以L旷工为由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并不违法,本院依法驳回L主张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4.休病假未得到批准应认定为连续旷工

城阳法院认为,关于A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合同。2020年11月29日,L因头痛向A公司的营销部经理X请病假,X回复“好的走病假申请流程”,之后L每天通过“钉钉”打卡向A公司申请病假,直至2021年1月6日L、A公司之间劳动合同解除,故原审法院认为L主张向A公司请病假,证据充分,原审法院予以确认。A公司主张2020年12月30日、12月31日分别作出二份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通知L依据《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者给予解雇”的规定,决定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合同,但L称未收到该二份通知,故A公司主张向L送达了该二份通知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采纳。2021年1月4日A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L称已收到。A公司主张已通知L依据《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中“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者给予解雇”,决定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合同,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L入职后A公司对L进行过职工培训、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的告知,且L称没有见过A公司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不认可“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日者给予解雇”的规定。故原审法院认为A公司依据《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L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青岛中院在(2021)鲁02民终13692号改判案件中认为,连续旷工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该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亦不影响对劳动者旷工连续多日的行为应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的认定。本案中,L应按照A公司的要求提供病假及流程申请病假,其在未得到A公司批准的情况下,即于2020年12月16日至2021年1月6期间未到公司上班,该行为应认定为连续旷工,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故A公司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违法规定,其无需向L支付赔偿金。

小结:1995年起施行的《劳动法》将劳动纪律作为劳动合同的约定内容之一,并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8年起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纪律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中删除,将其列入规章制度中,且不再保留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表述。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法》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已作出明确规定的或该法与《劳动法》规定相矛盾的,当然要适用《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但对于《劳动合同法》未作出明确规定且《劳动法》中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否按照《劳动法》之规定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主流观点认为劳动纪律在目前仍有存在的价值。何为劳动纪律呢?2015年11月9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会议纪要(八)》(青中法联字〔2015〕12号)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休病假期间未经其同意从事其他获利性工作为由认定劳动者的行为系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并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予以支持。青岛中院作出的(2020)鲁02民终3798号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负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L在与A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到其他保险机构注册上岗的行为严重违反行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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