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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璧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

灵政地征〔2023〕23号

经安徽省人民政府于2023年12月8日《关于灵璧县2023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宿〔2023〕33号)批准,同意我县将 集体农用地15.7431公顷(耕地13.4564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征收为国有,用于城镇和村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灵璧县2023年第7批次(增减挂钩)城镇和村庄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地块一:位于虞姬镇黄岗村、虞姬镇田万村范围内,东至黄岗村旱地,南至黄岗村旱地,西至田万村旱地,北至黄岗村旱地、田万村旱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二:位于灵城镇山西村范围内,东至山西村旱地、农村道路,南至山西村旱地、坑塘,西至山西村旱地,北至山西村旱地、坑塘。(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三:位于虞姬镇黄岗村范围内,东至黄岗村旱地,南至黄岗村旱地,西至黄岗村旱地,北至黄岗村旱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四:位于经济开发区鹿鸣社区、文昌社区范围内,东至文昌社区旱地,南至鹿鸣社区旱地,西至鹿鸣社区旱地,北至文昌社区旱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五:位于经济开发区文昌社区、灵城镇光明社区范围内,东至文昌社区沟渠,南至文昌社区沟渠、旱地,西至光明社区旱地,北至光明社区旱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八:位于虞姬镇黄岗村范围内,东至黄岗村旱地、水田,南至黄岗村水田,西至黄岗村旱地、水田,北至黄岗村旱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九:位于灵城镇山西村范围内,东至山西村旱地、沟渠,南至山西村旱地,西至山西村旱地、沟渠,北至山西村旱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十:位于灵城镇山西村范围内,东至山西村旱地,南至山西村旱地、坑塘,西至山西村旱地、农村道路,北至山西村空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十一: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经济开发区西集社区范围内,东至西集社区空地,南至西集社区空地、已批国有土地,西至刘尧社区道路,北至刘尧社区空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十二:位于虞姬镇黄岗村范围内,东至黄岗村旱地、沟渠,南至黄岗村沟渠、旱地,西至黄岗村农村道路、沟渠,北至黄岗村旱地、沟渠。(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十三:位于灵城镇山西村范围内,东至山西村沟渠、旱地,南至山西村旱地、空地,西至山西村旱地,北至山西村空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地块十四:位于经济开发区刘尧社区范围内,东至刘尧社区旱地,南至刘尧社区旱地、水田,西至刘尧社区空地,北至刘尧社区旱地、水田。(详见勘测定界简图)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面积

本项目被征收土地: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相关规定和本公告征收土地的地理位置,

(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宿州市被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秘〔2020〕50号)文件规定执行。

若国家和省有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口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相结合的方式。

按照《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州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13〕36号)规定:在上述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每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被征地时年满16周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册农业人口,可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

六、其他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批复(皖政地挂宿〔2023〕33号)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省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2023年12月28日

来源:灵璧县信息公开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