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某小区业主与物业在小区门口对峙,因为物业不允许未缴纳车位管理费的业主开车进小区。民警赶到后进行调解,但物业十分强势,不肯退让。无奈之下,民警们强行抬杆,让业主们先回了家。
(来源:CQTV品味、南阳新闻广播等)
据了解,涉事小区的车位是可以购买的,有不少业主购买了固定车位,但也有不少业主想蹭免费的车位,所以他们都不肯缴纳车位管理费。
那些已经购买车位的业主表示,既然自己买了车位,那车位就是自己管理,不需要物业来干涉,也就不需要缴纳车位管理费了。
更何况物业也没有尽职尽责的管理车位,还是有其他业主乱停放。
可是物业认为,车库的车位都是统一管理的,不可能说你买了就不管了,到时候车辆出现问题,还是会赖到物业头上。
正因为如此,双方发生了矛盾,但是始终无法调解。
之后,物业便派出40名员工,浩浩荡荡地拦在小区车库入口,只要未缴纳车位管理费的,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地下车库。
从白天拦到了晚上,小区门口也聚集了很多业主,他们高声呐喊:“物业霸凌,有家难回”。
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要求物业赶紧放业主进去,可是物业坚决不让。民警多次劝说无果后,果然强行将小区的栏杆折断,让业主们先回家再说。
对于此事,有不少网友表示:
1、物业只是个服务的,现在怎么都爬到业主头上作威作福了?
2、请立即取消物业,没有物业这个世界会清净很多。
3、物业要收物业费,还要收车位管理费,但服务又跟不上,谁的钱都不是大风刮来的。
但也有不少网友表示:
1、这个是小区地库,建设方是开发商,地库的使用权也归开发商或者物业,小区业主只是买了使用权,所以还是要受到物业的管理。
2、如果是地面车位的话,我支持业主推翻物业,如果是地下车库,那该缴纳就缴纳,做人得讲规矩。
那从法律上来讲,此事该如何评价?
首先,物业与业主是服务关系,双方签订的是《物业服务合同》。
既然如此,物业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服务义务,业主需要缴纳一定物业费。
在一个小区内,物业负责管理的是小区业主共有部分。比如:小区的公共绿化、公共卫生、公共设备,以及小区的安保。
当然,还有一些虽然在小区内,但不属于小区业主共有的地方。比如:地下车库等。
《民法典》第275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也就是说,谁开发的地下车库,这个地下车库就由谁负责,小区业主对地上车位享有共有权,但对地下车库没有共有权。
不过,小区业主对地下车库享有优先购买或者使用的权利。
其次,物业只可以阻止不缴纳车位管理费的业主进入地库。
地下车库的车位在售卖时,是要签订合同的,合同上势必会写明有管理费。小区业主买了车位却不缴纳管理费,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既然小区业主违约在先,那么物业阻止小区业主进入地下车库这没有问题。
不过,整个小区的地面公共区域是归业主所有。物业虽然可以阻止未缴纳管理费的业主进入地库,但无权阻止业主进入小区。
因此,物业的确存在过错。
如果业主不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可以拿着合同去法院起诉解决,而不是安排人墙拦住业主不让进。
最后,物业的行为是不恰当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当然,如果物业觉得合法权益受损,可以随时去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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