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买卖是指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例如:甲向乙出售某种产品,约定乙在试用一周内再决定是否购买,该买卖即为试用买卖。这种买卖常见于某些新产品的推销销售领域。

网友咨询:

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需要支付使用费吗?

律师解答:

试用买卖合同,按照其本来的含义是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可以选择是否购买。在试用期间,买受人对试用标的物的使用是试用,而不是购买。当事人在试用买卖合同中约定应当缴纳使用费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缴纳使用费;约定不缴纳使用费的,买受人不缴纳使用费。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律师补充:

试用买卖以买受人试用标的物后在一定期限内表示认可为买卖合同的生效条件。一般认为,试用买卖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的买卖合同即在所附买卖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应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验使用,最终是否同意购买取决于买受人的意愿。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约定标的物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二)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三)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四)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李甘棠律师简介

法学本科。江苏天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处理劳动、工伤、合同、婚姻家庭、建筑工程领域法律事务。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理念,竭诚维护您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