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1日,红星新闻从山东费县举报前夫婚内投毒的女医生张某处获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临沂中院)就其与前夫高某森此前的名誉纠纷一案已作出再审判决,即原审认定张某侵犯高某森名誉权不当,再审予以纠正。

据临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显示,在一审法院的判决中,法院判决被告张某应删除其本人发布的网络信息(即2019年7月13日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的《实名举报费县医生长期盗取医院大量药品,多次下毒谋杀妻子》一文)。同时,被告张某应赔偿原告高某森公证费损失200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另驳回双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后经张某上诉及案件再审,该案经临沂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规定,高某森使用药物对张某实施伤害致张某重伤,已经刑事判决认定,高某森虽对生效的刑事判决不服,但未提供足以推翻该判决的证据。原审认定张某侵犯高某森名誉权不当,本院再审予以纠正。

而关于张某反诉主张高某森发布的网络信息,因高某森否认系其发布,张某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系高某森发布,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予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权利,并无不当,临沂中院再审予以确认。

最终,临沂中院对该案件判决如下:撤销此前的相关民事判决,驳回高某森的诉讼请求,以及驳回张某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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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截图

对于此次民事再审改判,张某称此次判决还原了事实真相,但此前造谣者发起的网络暴力给终身残疾的她造成了重度抑郁。“在旁观者眼中这可能只是一个故事,但对当事人来说则需要用余生去承受这样的痛苦。”对于此前某网络大V发布相关造谣、侮辱、诽谤信息的行为,张某称已经配合律师固定相关证据,后续将启动起诉追责程序。

针对上述临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张某向红星新闻提供了一张文书送达短信截图,上面附有该文书的下载签章链接,并标注了相关人员的联系电话。1月12日中午,记者通过该电话联系相关人员,但未果。

■ 案件回顾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16年10月,张某在与高某森结婚一年多后,感到身体不适,出现视物模糊、腿部抽筋、多饮多尿、体重剧增、腿部腹部皮肤现大量裂纹等症状。2017年9月,两人吵架分居后,张某母亲在家中意外发现大量药品,其中包括7支激素类药物地塞米松。这让张某怀疑,高某森“想要用药物谋害自己”。 在张某向有关部门多次举报反映后,2018年4月,费县卫健局对高某森“未经护士长同意违规拿取药品”行为,作出停职7天反省、罚款500元的处理决定。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未立案。 2019年7月,张某在社交媒体公开举报,引发舆论关注。彼时疑似高某森曾回应称,张某举报系“诬告”,使用地塞米松等药物是用于治疗张某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令案情一度扑朔迷离。 2022年3月18日,费县公安局认为张某被伤害一案“符合立案条件”,立案侦查。同日,费县公安局作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张某身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同年4月,高某森被刑拘并被批准逮捕。 2023年2月10日,费县法院对高某森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宣判。法院审理认定,因家庭矛盾,高某森产生通过给张某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方式报复和教训张某的想法。2016年9月至2016年11月,高某森先后8次购买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91支。2016年11月,因张某患病输液治疗,高某森在张某不知情的情况下,20天左右的时间内,在家给张某注射了50-60支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法院同时认定,高某森陪同张某在医院检查时,医生询问是否注射激素类药物,其一直隐瞒给张某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的事实。 2019年9月,张某被诊断为股骨头无菌性坏死(双侧)。经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于2019年4月检查发现的双侧无菌性股骨头坏死,不排除与既往使用激素类药物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费县法院一审判决高某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高某森不服,提出上诉。后据临沂中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书显示,高某森提出重新鉴定被法院驳回。

红星新闻记者 罗梦婕 实习生 关留博

编辑 彭疆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