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投诉者困惑于其问题久未得以解决,误以为相关部门故意搁置其材料,或是因其长期反映而不予理会。然而,是否考虑过,反映的问题缺乏有力的证据材料这一可能性呢?
比如,许多拆迁者深感不服的是,他们的条件与邻居相似,但邻居获得的补偿款远远高于他们,最后被发现原来他们房屋无证而邻居有;退休教师原本期望能享有与编制内人员相同的退休待遇,可却在档案中找到确凿的证据,表明其仅为代课教师;低保户抱怨自己的低保被取消并非合理,然而在民政系统中却发现其名下竟增加一套房产,等等。
多数信访人常辩解道,我只需提供客观事实即可,证据理应由职能部门去调取确认。
然而,问题在于,如果仅停留在口头举报,却未能提供哪怕是一丁点儿的证据支持,谁能够分清是在诉说真实的事件还是在编造谎言呢?
在法理学领域,我们常常听到这样一句名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其中的事实认定主要依赖于证据。仅凭口述事实,毕竟事实发生在过去,时间久远导致证据采集难度加大,实际情况如何无人能知,此时便可说是双方各执己见。“以事实为根据”完整表述应为,“以证据构建的法律事实为依据”,倘若信访人反映的事实无法通过证据予以证实,甚至可视为该事实从未发生。
首先,让我们简要了解一下法律推理的过程。
法律推理通常基于法律和事实这两种已知因素,运用科学方法和规则,为法律的应用提供合理的依据。
在我国,法官办案一般采用演绎推理方式,也就是俗称的三段论,大前提(法律规定)加小前提(案件事实)得出判定,大前提是一般性法律规定,这个可以从法律条文中寻找,小前提是案件事实,一般是庭审前当事人提供加上部分调查数据。如果法官当庭有疑问,让当场提供证据,一方当事人每次都说提供不了,庭后规定时间内也无法书面举证,估计胜诉的概率会很低。
因此,无论是进行信访还是诉讼,所指出的事实必须是法定的事实,否则,即便如何声嘶力竭地宣称客观事实,众人也只能报以同情罢了。更进一步的说,事前做好证据的留存非常关键。
然而,如何才能有效的收集材料呢?
一、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制度,是指公民或组织通过书面申请等形式,要求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限的部门向特定或非特定人群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涵盖了笔录、书信、书籍、图片、照片、录音带、记录等内容。
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法规、行政规划、行政政策及统计信息等,还包括重大项目的批准和执行进展、预决算报告等材料。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可以申请公开拆迁政策文件及用地计划;在购房步骤中,可申请公开规划图纸;在新生入学前,可申请公开招生政策等。
二、本地区档案馆
鉴于区划的频繁调整,退休人员往往感到自己的部分档案遗失了,与其在各个部门之间来回周旋、互相推诿,倒不如亲自动身,寻求各个档案馆的帮助,说不定遗漏的档案就被藏在某个不起眼的角落;在拆迁过程中,若发现建房证不见了踪影,也可前往档案馆获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但不是说所有的证据都具有说服力,比如来源和形式非法的证据材料(非法性排除)、不具有鉴定资格的主体提供的鉴定意见(资格排除)、不能提供原件又无法证明的复印件(非原本排除)、超期提供的材料,目的在于增强说服力、消除争议。
综上,为何很多事项难以化解,甚至一拖再拖,归根到底还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够充分,比如说,在拆迁过程中,常见有人会提前院内搭建无证房,这时候一个人去主张无证房的权属,如何提供材料呢?这是一个难题。#挑战30天在头条写日记##在线投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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