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00年,村民薛先生与山东Y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书》一份,该租赁协议中约定Y村委会将某废弃煤厂的厂房租赁给薛先生进行生产经营,面积8亩,租期30年。该租赁协议后附平面图一份。村委会认为,薛先生在租赁上述土地期间,又擅自在租赁面积之外占用村集体土地3亩,并建了地上建筑物。薛先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村集体财产权,故诉至槐荫法院,要求薛先生腾退其侵占的集体土地3亩,并恢复原状。

薛先生辩称,村委会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其从租赁一直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占有使用租赁物,期间并没有发生变动或者扩建,不存在Y村委会所说的擅自侵占的事实。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薛先生是否侵占村集体土地?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系土地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Y村委会与薛先生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法院对于薛先生承租Y村委会的土地的事实予以确认。

Y村委会提交测绘图一份以及现场勘察视频、照片,拟证明薛先生共实际占用Y村委会集体土地 12亩超出合同约定的租赁面积3亩

薛先生与Y村委会签订《租赁协议书》,该协议对使用的土地四至没有进行明确的约定,Y村委会提交的测绘图及现场的视频及照片,系其单方制作,且部分内容与测绘图不一致,故不足以证实其主张。薛先生提交《租赁协议书》及平面图,Y村委会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法院对此证据予以采纳,根据该证据,能够认定薛先生使用的土地位于平面图之内。涉案土地合同已履行并使用多年,Y村委会对占用的面积并未提出异议,Y村委会亦对涉案协议及平面图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法院根据涉案协议平面图及涉案合同的履行时间等综合因素,不予支持Y村委会的诉讼请求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Y村委会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Y村委会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指农民集体对依法属于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建国后我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形成了全民所有土地即国家所有土地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土地即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这两种基本土地所有制形式。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利。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非法侵占集体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罚款、恢复原状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Y村委会主张薛先生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其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该村委会提交涉案场地的测绘图和现场勘察视频、照片,一是该测绘图是其自行制作,未经过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确认,不具有充分的证明效力;二是该测绘图的范围与租赁协议中的平面图不一致,Y村委会已认可租赁协议和平面图的真实性,从平面图可以看出,薛先生使用的场地包含在租赁场地之内。Y村委会未对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承担对其主张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