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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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网络拍卖实务中经常会有,司法网拍公告未明确约定税费承担方式的情形。

那么,司法网拍公告未明确税费承担,且该税费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究竟应由谁承担?

最高院在《成都金创盟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爱华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网络司法拍卖中拍卖公告未明确且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属于超出买受人预见的税费,应由法定纳税人承担。

本案焦点:拍卖公告》第六条约定买受人承担过户办理过程中买卖双方的一切税费及补交税费,金创盟公司作为买受人,是否应承担爱华医院补交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结合文义、体系、交易习惯及诚实信用原则解释。首先,从文义看,公告约定的买受人承担税费,限定为“办理权属变更过程中涉及的”,且列举了所得税、契税等与过户相关的税种。而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该税种是土地使用权人实际占用土地时的法定义务,与权属变更无关,不属于“办理过程中”的税费,也未在列举范围内,故不属约定承担范畴。

其次,从体系解释看,公告第六条前两句均围绕“权属变更手续办理”展开,第三句的税费约定应限定在该语境下,不包含权属变更之外的税费,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显然不在此列。

从交易习惯和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看,根据《网拍规定》,法院及被执行人应披露拍卖财产的权利负担和瑕疵。本案中,爱华医院未披露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缴情况,公告和评估报告亦未提及,金创盟公司基于披露信息,无法预见该笔税费。且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竞买人无法自行查询被执行人欠税信息,此时要求其承担该笔157万余元税费,有违公平。同时,竞买人对网拍税费的合理预见仅针对权属变更本身,未经特别说明,不应要求其承担超出预期、属于被执行人法定义务的税费。

依据《网拍规定》第三十条,网拍本身形成的税费由法定主体承担,与权属变更无关的税费,更应由法定纳税人承担,除非有明确特别约定。案涉城镇土地使用税系爱华医院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义务,与权属变更无关,故应由爱华医院承担,金创盟公司无需承担。

周军律师提醒,司法网拍中,买受人承担的税费应限定为权属变更相关范畴。被执行人应如实披露欠税等瑕疵,法院应明确税费承担约定;竞买人参与竞拍前,可要求法院及被执行人补充披露相关税费信息,避免承担无关税费。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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