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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关于侵权案件的审理问题

近些年,侵权纠纷一直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影响范围广,关注度高,疑难问题多,已经成为民事审判的重点领域,审理好此类案件对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

第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有关司法解释将在今年“两会”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里,我着重强调两点:(1)侵权纠纷和相关保险合同纠纷的竞合问题。为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应以合并审理为原则,但要注意保护保险公司的合同权利。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在确定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同时,要注意保护其追偿权。(2)对机动车主未投保情形的处理。为最大限度保护受害方合法权益,要首先明确机动车一方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再按照侵权责任划分。

第二,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目前,鉴定乱、鉴定滥问题依然是审理此类案件的瓶颈问题,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与司法部、卫生部就医疗损害处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有《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公布)、《民法通则》(2009年8月27日修正)、《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公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修正)、《道路交通安全法X20日年4月22日修正)、《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10)23号,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等。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于2003年12月26日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共36条,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赔偿请求权人以及诉讼请求的内容;共同侵权行为;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雇主责任;工伤保险与民事损害赔偿的关系;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定期金赔偿等内容。鉴定统一化问题初步达成一致,即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鉴定程序、鉴定标准以及认定标准都要统一。在相关制度出台前,要严格适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定》,妥善处理。既要充分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也要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引导建立平等、和谐、互信的医患关系。

—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文件:《把握总基调,找准结合点,最大限度发挥民事审判在促进经济稳中求进和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一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12年2月1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7页。

关于侵权案件的审理

《侵权责任法》对于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这部法律实施近一年了,在适用中应当注意:

第一,要正确处理《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司法解释的关系。《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之前与该法内容存在冲突的司法解释,不应再继续适用;对于《侵权责任法》未明确规定且司法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则相一致的内容,可以作为对《侵权责任法》的有益补充,继续适用。

第二,要妥善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是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这类案件的联动调解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化解矛盾。二是要注重探索将受害人基于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的不同请求权纳入同一诉讼中解决的方式,充分利用合并审理制度避免当事人讼累。三是要认识到强制保险与商业保险的不同特征,注意平衡保护受害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依法保护商业保险的保险人的合同权益。

第三,要积极探索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新思路。针对医疗案件鉴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正在与卫生部、司法部联合启动医疗损害鉴定规范化工作,各级法院也要加强研究,为全国范围内实现医疗损害鉴定的统一奠定实践基础。要及时研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等新问题,既要充分保护患者权益,也要为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医学发展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提供司法保障。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文件:《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新形势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谱写民事审判工作新篇章一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1年6月23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2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问;侵权案件的审理涉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请您谈谈《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哪些问题进行了规范?

答: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提出,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社会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社会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关系,一般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基于此种认识,《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9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该类案件的总体思路和理念是:通过司法审判引导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为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的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提出了比较具体可行的意见。

——《适应新形势新常态,统一裁判理念规则,践行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和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答记者问>(2016年11月30日),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1日。

关于全面把握侵权责任法立法目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是以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为立法目的的人身、财产权益保护法。贯彻执行好侵权责任法,是民事审判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更是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内容。当前,在人民群众权利意识勃兴,法律意识高涨,维权意识空前提高的背景下,我们尤其要认识到,受害人的损害填补和行为人的行为自由是侵权责任法同等重要的价值。在审理侵权案件时,不仅要关注受害人损害赔偿的重要性,更要认识到损害赔偿的程度一定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一定要与行为人的行为自由程度相协调。因此,在审理侵权案件时,一.是要认识到现代社会风险存在的必然性,不能脱离我国目前的现实,使超前的损害赔偿过分限制了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二是要积极研究现代社会风险分散的途径与方法,将侵权法上的损害赔偿与其他损害填补制度有机统一起来。三是要针对我国目前食品安全.、矿业灾难等事故高发、频发的特点,深入探索大规模侵权的赔偿体系,逐步确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大规模侵权案件的裁判标准。四是要更好地处理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体,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在依法保护权利、制裁侵权的基础上,积极倡导互谅宽容的良好风尚,最大限度弥合因侵权行为而受损的社会关系,彰显侵权责任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立法宗旨。

——杜万华:《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2011年6月24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2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