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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七条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第条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彳壬;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2000年12月8日,法释[2000]44号)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担保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缔约当事人的行为只有完全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才能使担保合同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担保合同无效时,只能产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无效合同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的确定取决于债权人因担保合同无效所造成的损失、担保人和债权人对无效合同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因此,该司法解释根据不同的情况作了相应的规定。

造成担保无效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无效担保的后果也是不同的。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无效时担保人的责任,无论主合同的无效应归责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还是双方都有过错,也无论无效的结果导致的是返还原物,还是赔偿损失,担保人都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无过错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损失的,担保人应根据其过错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而仍然为其提供担保的,因担保人的无效担保行为造成主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时,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主合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是,以提供担保作为主合同生效要件的,担保合同无效时,主合同应确认未生效。担保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就〈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载《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商事卷》(新编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85~286页。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一)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此情况下,作为担保合同缔约相对人的债权人.没有过错,指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既无过错,也不知担保合同存在无效原因,依照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债权人可以要求存在缔约过失的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由于债权人无过错,司法解释支持债权人可以获得与担保有效时相当的赔偿,因此也必须严格符合责任的构成要彳牛。司法解释确定的连帯责任构成要件有Ji)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因自身^!京因无效;(2)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3)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担保人或担保人与债务人的过错所致;(4)债权人有实际损失并且损失与担保合同无效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97页

(二)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此种情况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时候比较常见,担保人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司法解释为此规定了一个责任的上限。担保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2)债权人、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有过错;(3)债权人有实际损失。其中,债权人的过错是认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除此之外,还有两点需要明确:一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部分,司法解释仅规定了上限,即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上限,不要求所有案件中都按照二分之一裁判,只要不超过二分之一,就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在二分之一以下,具体判多少,视担保人与债权人的过错大小定,而过错大小,原则上由审判人员或合议庭在案件事实基础上进行确定。之所以定二分之一为上限,是因为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应当分担损失,债权人、担保人作为两方,按照均分原则,担保人承担的责任份额为二分之一。二是作为上限的二分之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而不是债权人全部损失的二分之一,合理减轻担保人的负担。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98页。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1.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担保合同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的,如果担保人无过错,则不承担民事责任……

2.担保人承担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的情况。在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有过错的情况,指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为之提供担保或担保人明知主合同无效仍促成主合同成立或为主合同的签订作中介等。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99-100页。

当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存在无效原因,各自无效的情况,司法解释没有单独规定处理方法,没有规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对于此种情形,应当根据担保人、债权人各自的过错情况确定担保人的责任范围。首先,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下,通常作为缔约者的债权人、债务人、担保人均有过错,按照《担保法解释》的方法,担保人的赔偿责任应当是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某一份额,也就是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至于是二分之一还是三分之一,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应当允许法官自由裁量。其次,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被宣布无效的情况士下,不排除担保人仍然可能没有过错的情况。没有过错的,担保人就不应当承担色赔偿责任。……再次,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无效的情况下,也不排除存在债权g人无过错的情况,……此种情况下,债权人无过错,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七条的保精神,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债权人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三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第101~10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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