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到某商场如厕时,不慎被1厘米高的台阶给绊倒,造成髌骨骨折。事后,女子向商场索赔5.4万元,却遭到拒绝。商场认为女子在讹钱,是女子自己走路不看路导致的,而且台阶上有小心台阶的标志,商场已经尽到了提醒义务,所以不用赔偿,可法院竟这么处理。

(来源:九派新闻)

事发当天,女子马某与丈夫一起去逛商场,买了不少东西。期间,马某突然想上厕所,于是急急忙忙冲向了卫生间。

可万万没想到,马某在进卫生间的大门时,因为脚抬得不够高,被1厘米高台阶绊了一下,整个人都摔了出去。

当时马某疼得都坐不起来,她立即掏出手机把丈夫叫了过来,随后在丈夫的搀扶下去了医院检查。

经过拍片诊断,马某的手臂出现了损伤,最严重的是左侧髌骨,已经出现了轻微骨折。马某在医院躺了一段时间,花了不少医药费。

事后,马某找到商场讨说法,并查看了监控,但因为马某摔倒的地方在女厕门口,所以监控拍不到那里。

不过,马某还是向商场索要赔偿,可是商场并未同意,商场认为这是马女士自己走路不看路导致的,应当自担责任。

马某不服气,于是将商场告上了法庭,索赔5.4万元。

在法庭上,马某提交了一组照片称:

商场设置1厘米高的台阶,却没有在台阶上设置“注意台阶”或“小心台阶”的标志,这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商场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为这次摔伤,本人在医院花去医药费,以及误工费等合计5.4万元,应当由商场赔偿。

但是商场却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表示:

1、事发当天,在商场刷卡消费的是马某的丈夫,马某无法证明也去了商场。

2、退一步讲,就算马某也去了商场,但商场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制的,而且商场每个台阶处,都贴有小心台阶的标志。

因此,商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故无须担责。

法院是如何处理本案的呢?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

1、商场方认为当天只有马某的丈夫刷卡,所以马某并未去商场,这个逻辑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马某丈夫的刷卡记录,其中有多个女性用品,故马某一起陪同逛商场具有高度可能性。

2、商场凡是有台阶的地方,都有“小心台阶”的警示词,但根据马某提供的多个视频显示,这些“小心台阶”的警示词是在马某摔伤后才加的。

因此,商场的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3、马某作为成年人,自己应当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其匆忙跑去上厕所,未注意台阶是其自己疏忽大意,故马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法院经过调解,由商场赔偿马某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