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不少用人单位在春节放假时,除了法定的七天假,会多安排几天假,并将多出来的几天假明确为年休假。

有些员工对此不认可,认为用人单位不能强行安排年休假,休年休假应当遵循职工本人的意愿。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制度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让劳动者能够享受较长时间的休息休假,以维持和恢复其劳动能力。无论安排在何时,只要保障了员工休假,就达到了休息的目的。

休年休假是劳动者的权利,给予劳动者年休假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但如何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决定。劳动者本人意愿只是其中一项因素,并非决定因素。年休假具体如何安排,最终的决定权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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