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广东广州,男子上班期间外出嫖娼被抓,被警方行政拘留5日。出来后,公司要求其反省并退还全年绩效、奖金,男子照做,结果又被公司辞退。男子懵了与公司理论未果,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绩效、年终奖17万余元,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余元。法院这样判!(来源: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李某系一热力公司20多年的老员工,1年前的一天晚上在值班时,外出吃饭喝酒,后骑着公司的电动自行车外出嫖娼,结果被警方逮个正着。
随后,警方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而由于李某将手机落在值班室,事发后并没有第一时间通知单位,直到事发第14个小时,派出所将李某被拘留的事情告知单位,单位才知晓此事。
公司随后在5天后李某出来后,便要求李某就此事进行说明、反悔,并要求李某退还已发的绩效、奖金等。
李某随后写了2份事情经过,并先后写了《悔过书》《深刻反省》《认识反省》,并将绩效、奖金,退还给公司,本以为能够获得公司的原谅,结果公司随后还是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其辞退。
李某懵了,认为公司已违反公司制度将其辞退,但是事前没有组织学习过相关制度,相关制度都是公司临时借用其他公司的。
还认为,公司无权克扣其加班费、绩效及年终奖。
解除劳动关系是对劳动者最严重的惩罚,其是第一次被行政处罚,公司不仅没收了其全年绩效及年终奖,还将其辞退,是对劳动者权益莫大的侵害,属于违法解除。
与公司理论未果,便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绩效、年终奖17万余元,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3万余元。
劳动仲裁驳回了李某的申请,李某不服,又提起了诉讼。
一审期间,公司面对李某的控诉,辩称:
第一、全年绩效、外勤激励奖励及年终奖均属于奖金,公司依据绩效考核及奖金分配管理办法要求李某退还奖金并无不当。
第二、李某主张的“加班”实为值班,值班期间只需待岗处理突发紧急情况,可以在公司值班室旁的休息室休息;李某在职二十余年以来,未曾向公司提出加班费主张,可见其实际对工资并无异议。
第三、李某在值班期间外出喝酒、嫖娼,且故意把值班手机遗漏在值班室,导致相应岗位在长达14小时内空无一人,对公司财产和公共安全造成重大隐患,已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且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公司有权据此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第一、最高院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李某上2休3,且公司在值班室旁提供了休息室,保障了李某的休息权,李某并未提供足以证实其主张的加班时数及加班工资计算依据,且每个月可通过OA系统查询每月工资清单,但是从未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认可公司给付的工资已包含全部工作时间工资,并认可公司的工作时间安排。
认为李某主张加班费的诉请,缺乏依据不能支持。
第二、《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具体到本案,公司通过内部规章制度确定奖金及其发放条件,属于能源公司的内部激励机制。公司依据内部规章制度扣发李某的奖金并无不妥,李某知悉该制度且已全额退还后又要求能源公司返还,有违诚信原则。
故而,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奖金等相关诉请亦无法支持。
第三、《劳动法》第25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具体到本案,李某外出嫖娼被抓,事后写的《经过书》《悔过书》《深刻反醒》《认识反省》中承认违反了公司的相关制度,深刻检讨及重新学习公司规章制度。由此可见,李某知悉单位上述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可以作为本案审查依据。
李某的工作岗位是持续运转的热网管道的巡检员,工作内容具有连续性的要求,值班期间需待岗处理突发情况,但李某在值班期间擅自脱岗,导致公司的持续安全生产缺乏必要的有效监测及处置突发情况的人员储备,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已严重违反能源公司的规章制度。
加之,双方当事人确认李某存在值班期间外出喝酒、嫖娼,且将值班手机遗漏在值班室的行为,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同时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故此,法院认为公司依据制度将李某辞退并无不当,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同样不能支持。
故此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请。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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