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搜图编辑搜图编辑搜图
新《行政复议法》最大的特色就在于,进一步扩大了行政复议前置情形,一些以前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如今必须先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要求行政诉讼,那么具体有哪些情形呢?
一、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公安派出所有权对处以200元以下罚款、警告的行政处罚,而且可以当场作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规定,对于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以警告、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所以,对这些当场作出的处罚不服的,根据新《行政复议法》,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后,对复议决定不服才能再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已经依法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决定不服
通说认为,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形仅限于行政机关对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权争议的确权决定,不包括与自然资源有关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登记等行为。
三、认为行政机关存在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何为“未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一般来说,未履行法定职责有广义说、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未履行法定职责即包括广义的拒绝履行、不予答复(无视)也包括不完全履行(只履行一部分)、瑕疵履行,而狭义说则认为,“未履行法定职责“”仅包括积极的拒绝履行或消极的不予答复两种情形。
笔者认为,两种理解都有一定道理,广义说无疑对行政机关要求更高,究竟是采取哪种,有待后续司法解释以及全国人大解释进一步明确。
四、申请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立法者认为,信息公开案件一般权利义务关系较为简单,因此本着“繁简分流”,由复议机关先行处理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诉累。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实践中,由于我国信息公开的门槛较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往往五花八门,行政机关“不予公开”的理由也同样五花八门。
广义的“不予公开”来看,包括认为属于国家秘密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或第三人隐私不公开、属于内部信息或过程性信息或行政执法案卷不予公开,以及非本机关公开、信息检索不存在不公开、重复申请不予公开、甚至部分公开部分不公开等,即只要行政机关未按申请人要求提供信息就属于“不予公开”;而狭义的不予公开仅包括前三种情形。具体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同样相关立法部门、司法部门并未给出明确解释。笔者认为,采取广义解释,无疑绝大多数(90%以上)信息公开案件将全部涌入复议机关,对现阶段的复议机关来说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的一些兜底情形,将复议前置情形仅限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他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都无权制定。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