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运期间很多人坐高铁回家,而被限制高消费的人没有这个资格,买不到高铁票。很多人误会这些人就是故意欠款不还的“老赖”。其实,通常所说的“老赖”是指那些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也可以说是俗称的被法院列入“黑名单”。两者有区别又有联系,被限制高消费不一定是失信被执行人。

当一个人未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没有钱还的时候,法院在采取了执行措施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那么法院通常就会终结本次执行,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具体措施包括: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上述被限制的消费局限在非生活或工作必需,如果因特殊情形确属必需的,则可以申请法院批准从事,但这在现实中比较难。

而故意欠款不还的“老赖”,除了未能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个客观情形外,主观上还有一定的故意或恶意,性质上更恶劣,法律对构成的条件要求更严,对“老赖”的惩戒范围也更大。具体来说,如果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有下列情形的应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可见,如果已被限制高消费的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话,将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列入失信名单会被采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一共14类150种措施,被限制高消费只是其中一种惩戒措施。除此之外,“失信”还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食品、药品等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荣誉评比、考取公务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由于联合失信惩戒的措施比较严厉,所以除了有能力拒不履行外,被纳入失信有一定的期限,法院在发出决定书的时候应当写明纳入期限,最长不会超过五年,期限届满后则应当删除失信信息。限制高消费措施没有规定的期限要求,不过与“失信”不同的是如果单位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则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被限制的消费行为,除非因私消费且经法院批准。

最后,“限高”和“失信”的区别,简而言之:“限高”是因为没钱,违反“限高”才会被列入“失信”,“失信”则不一定没钱,但肯定没有法律要求的诚信;“失信”会被联合惩戒,“限高”只是其中的一种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