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正经青年吗?”广东佛山,一男子吃完饭后,和朋友一起到足浴店,接受正规的足疗按摩,结果女技师穿着清凉,为其进行严重超出按摩的合理范围的服务,男子立刻要求停止了服务,逃之夭夭。事发后,男子以自己是正经青年,足疗店欺诈,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来源:广东省三水区人民法院)
小李在镇上居住,工作和生活的圈子都比较小,休息的时候,也只是到处走走,或者约着打打游戏,没有丰富多彩的夜生活。
事发这天,收到了上个月的工资,小李有些坐不住了,他通过微信问朋友,晚上有没有事,大家在一起聚一聚?
朋友看了一下时间,觉得一天到晚都待在家里,也很无聊,可以出去走走,于是答应了小李的邀请。
三人吃完饭后,兴致很高,不愿意现在就回去,其中一人便提议说,咱们去洗脚按摩一下,放松放松吧?
这项提议得到另外两人的一致赞同。
就这样,这天晚上8点多,小李和两位来到镇上一家装修得不错的足浴店,放松身心。
到了足浴店后,服务员问小李等人需要什么服务,小李回答说,就简单的按摩洗脚。
结果服务员像是明白什么,将三人带到房间,没过多久,3个着装暴露、年轻漂亮的小姑娘技师敲门,说是要为小李等人洗脚。
小李看到对方穿这么少,觉得很诧异,问小姑娘技师,你们为什么穿这么少啊?
对方回答说:“都是这样的。”
小李虽然心中疑惑,但他担心被人看出没见过世面,不再出声,躺在按摩床上让小姑娘技师为其服务。
没想到,在接下来的按摩过程中,小姑娘技师的按摩动作,越来越出格,已经严重超出按摩的合理范围,小李大吃一惊,立刻要求停止了服务。
他看到朋友正一脸享受的样子,赶紧叫醒对方,让朋友也不要按摩了,并称这不是正规的按摩店。
事发后,小李以足浴店的服务项目名为洗脚按摩,实际为超出洗脚按摩服务范围的非法服务,存在欺诈,将足浴店告上法庭,并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1300元(离开时,小李用微信支付了1300元的费用);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倍赔偿金额3900元(三倍赔偿);
3.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5000元等。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小李认为,他到足浴店是接受正规的足疗按摩,足浴店没有如实告诉他真实情况,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小李认为,足浴店打着正规按摩的幌子,提供非法服务,属于欺诈行为,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退一赔三,合理合法。
其次,《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李意见:
我们三人都是无不良嗜好的青年,本来是去进行正规按摩的,却被足浴店教唆接受其他不正规的服务。
足浴店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如不加以惩罚,足浴店会更肆无忌惮地勾引其他客人去接受不正规的服务,会导致更多人染上不良习惯,产生更多的家庭矛盾跟社会矛盾。
庭审中,李某变更第3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足浴店赔偿他精神损失费1元。
法院查明:
足浴店的经营范围包含:一般项目为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许可项目为足浴服务、洗浴服务、住宿服务、歌舞娱乐活动、食品销售。
截止到案发,小李在各个法院,先后提起与本案类似民事诉讼共7起。
法院会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吗?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法院意见:
1、小李和足浴店之间的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小李主张足浴店提供了非法服务,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足浴店的服务非法。
但小李的照片和证言不能证明足浴店进行非法服务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小李既未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对足浴店的服务提出异议,也未在服务结束后即时向相关执法机关或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不能推定足浴店向小李提供了非法服务。
最终,法院以小李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最后,有人说,小李动机不纯!纯属敲诈勒索!也有意见认为,小李不但想白 嫖,还想倒捞点收入,他这是扰乱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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