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在未能就补偿协议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为加快拆迁进度,房屋遭遇非法强拆的事件时有发生。面对突如其来的困境,很多人在问:“房屋被强拆了,我该告谁?”下面由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律师解读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做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派出机构获得行政机关具体授权作出行为,也可以直接作为被告。因此,明确强拆行为的责任方是关键。合法的拆迁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定程序,并由具有相应权限的行政机关实施或授权。若房屋未经合法征收、补偿等程序就被强行拆除,那么可能的责任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行政主体:若直接参与强拆的是政府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如城市规划局、国土局或者街道办事处等,可以将其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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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实施者:若强拆行为系开发商或他人擅自进行,且得到相关部门默许或纵容,比如街道办作为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机关,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但是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如果没有征地批文、征收公告或补偿方案,在未经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情况下,擅自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强拆行为,则以实际单位作为被告。这种情况不仅可以直接起诉实际侵权人,还可以追究相关行政部门监管不力的责任。

三、推定被告: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存在多强拆主体不明的情况。如果征收拆迁公告发布,则推定市、县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强拆事实已经发生,且没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自认的情况下,则推定作出公告的市、县政府作为依法征收土地及附属物的职权,发布公告可以作为其履行职权的表现。进一步讲,征地公告一经发布,且被强拆人能够证明房屋被强拆的事实,如果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证明强拆系他人所为,则推定市、县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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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及时聘请专业律师,通过收集证据、了解详情,确定最恰当的被告对象。同时,务必遵循法定时效,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房屋被强拆,是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严重侵犯,也是对法治社会底线的挑战。只有准确锁定责任主体,依法主张权利,才能真正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