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欲购买汽车

与某汽车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后

陈某依约支付2000元预付款

汽车公司出具收款清单

并自行备注为“定金”

后陈某以资金不足为由表示取消购车

但该汽车公司拒绝退还预付款

且主张陈某构成违约

陈某遂将该公司诉至阳东区法院

在庭审过程中

陈某与某汽车公司各提供一份《购销合同

两份合同上均有陈某本人的签名

但仅某汽车公司持有的合同背面附有

《约定条款》

约定买方取消购车的违约责任

阳东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合同明确约定2000元为预付款

某汽车公司开具的收款清单注明为“定金

系其自行备注

预付款是履行主债的行为

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

陈某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购买涉案车辆

故某汽车公司有义务退还收取的

预付款2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商家所持有的合同与消费者的合同不一致,且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对明显加重消费者义务的额外条款达成合意的情况下,以消费者提供的合同为准,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销售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与商家签订合同时,需认真审核合同内容,避免在单独的空白页签名。同时合同应一式两份,如发现合同条款与自己签订合同时约定的不一致,应及时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资料来源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