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东杭律师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组织卖淫罪是常见的团伙犯罪罪名之一,也是初级刑事律师向更高阶迈入时绕不开的罪名。关于此类罪名案件的办理,我认为在会见时信息收集的重点有二,一是卖淫犯罪团伙的内部组织情况,二是团伙的经济情况。

在组织卖淫案中,犯罪嫌疑人们往往基于一定的分工规则以体现其约束性、组织性,有时还会采取一定措施来维护团伙的组织性。因此,在首次会见时,律师应当重点了解团伙的组织情况,了解团伙内部运作模式,唯有此才能对“业务”情况有更加全面、深入地理解。

除此之外,团伙的经济问题也值得重点关注。洛卡德物质交换定律告诉我们“任何犯罪必然会留下痕迹”,组织卖淫案中嫖资的流转、分配流程也必然会留下痕迹和证据。通过对资金流转步骤、模式的了解,有助于促使律师对司法机关所掌握证据进行复原,推测出当下司法机关对该案的侦办方向。

不同的辩护律师可能会对组织卖淫案首次发问的内容有不同的见解,欢迎各位同行将自己的见解、看法评论在本文下方。如果后期我在办案过程中有什么新的想法,也会通过评论的方式增补于文末。

一、当事人信息当事人

  1. 当事人姓名;

  2. 当事人出生年月日;

  3. 当事人户籍地;

  4. 当事人经常住所地;

  5. 当事人是否有前科(是否有被治安处罚的记录);

  6. 当事人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7. 当事人到案经过(是否主动投案);

  8. 当事人参与犯罪团伙前的职业;

  9. 当事人参与犯罪团伙的时间(及离开时间);

  10. 当事人如何加入犯罪团伙?是否经他人介绍加入,介绍人的基本信息及情况;

  11. 当事人自己是否(曾)参与嫖娼/卖淫?

二、组织内部架构及分工模式

  1. 犯罪团伙是否有注册公司运营?是否依托某一民商事主体(酒吧/夜总会/KTV/娱乐公司/洗浴中心)实施组织卖淫的犯罪活动?

  2. 所依托民商事主体的名称和注册办公地址;

  3. 犯罪团伙的组织结构(在某些案件中表现为部门划分);

  4. 团伙的首要分子(老板和投资人)的信息;

  5. 各部门的负责人、各部门的成员信息;

  6. 所在部门负责人是如何管理团伙成员的;

  7. 各部门的职能分工;

  8. 各部门之间业务协作的方式;

  9. 团伙内的联络工具及方式;

  10. 团伙内是否有使用办公软件进行联络和工作记录(微信、QQ、纸飞机);是自行开发还是直接使用现有的办公软件;办公软件主要要记录的内容是什么;

  11. 当事人所在部门;

  12. 当事人在部门内担任的职务及所履行的职责(如果是小主管类型,要着重了解当事人是否负责安排工作、是否有分红,当事人与其他成员的薪资情况);

  13. 主要工作经历及流程(何时加入,岗位是否发生变化);

  14. 同一部门其他成员的基本情况、分工、参与犯罪团伙的时间和年限,获利及收入情况;

  15. 其他成员是否使用任何作案工具或者软件;

  16. 在案发现场、犯罪团伙中所见、听到的一切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信息和情况;

  17. 犯罪团伙有无招募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参与;

  18. 卖淫人员的人数,人员信息(重点了解谁负责招募卖淫人员,卖淫人员的身份信息有无书面记录);

  19. 卖淫人员有无男性;

  20. 犯罪团伙如何招募卖淫人员;

  21. 卖淫人员中有无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残障人士、孕妇、患有严重疾病、传染性疾病、性病(包括梅毒、淋病等)的人等特殊人员?若有,有多少名,各人员相关信息(名字、年龄、参与时间等);

三、犯罪行为实施细节

  1. 团伙是否有实施组织卖淫活动(重点区分当事人是否知道团伙内有组织卖淫行为,若知情,核实知情的时间);

  2. 有无针对嫖娼服务制定不同的服务套餐,服务套餐是谁制定的;

  3. 服务套餐中有无包含“上门服务”的内容;

  4. 有无不涉及卖淫、色情的合规、合法的套餐;

  5. 不同的套餐各自的内容、价格、时间、负责人员、销售情况;

  6. 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行为的具体场所;(位置、大小、属性等信息)

  7. 通过何种途径招揽客人,有无通过网络发布招嫖信息(了解网络发布渠道、负责人员、推广方式),有无通过分发小卡片来获客;

  8. 团伙内是否有记录每月消费的客人的人数及消费的内容?记录保存在何人手中,是否已经落网;

  9. 团伙内有无针对每一卖淫人员的服务次数进行记录,记录保存在何人手中,是否已经落网;

  10. 团伙基于什么机制,决定由哪一位卖淫人员服务来消费的客人;

  11. 团伙内是否对卖淫人员存在强迫卖淫的情况?如果有,请具体描述,尤其关注是否有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卖淫,以及有无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12. 有无通过扣押证件、扣留行李和财物的方式限制或禁止卖淫人员与外界联系;

  13. 有无人员曾向犯罪团伙就公安及有关部门的巡查通风报信;

  14. 团伙中有无发生针对卖淫人员实施的强奸行为;

四、获利及收入情况

  1. 犯罪团伙的总体获利情况;

  2. 服务费用是由团伙统一收取再进行二次分配,还是由卖淫人员收取后按比例抽取上交;

  3. 当事人的收入及获利的基本情况;

  4. 当事人收入的总数,收入的计算方法;

  5. 当事人获利的总数,获利的计算方法(特别需要注意:收入及分红往往会多次发放,要详细了解每次发放的时间、数额、名目、如何发放、由谁发放等信息);

  6. 犯罪团伙向当事人发放收入及获利的方式(现金、转账或其他方式);

  7. 犯罪团伙是否定期发放收入及获利、发放的时间;

  8. 犯罪团伙中获利的分配情况;

  9. 关于组织卖淫团伙的获利及分配,是否存在账册或电子账册;

  10. 当事人的收入及获利由谁负责发放;

  11. 当事人获取收入和获利的主要用途;

  12. 当事人是否有清退犯罪所得的意愿。

五、犯罪指控

  1. 办案机关是否进行讯问、讯问的次数、讯问的内容、当事人的回答;

  2. 办案机关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

  3. 当事人对办案机关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是否有异议以及异议的理由;

  4. 办案机关是否要求对同案犯或者其他人员进行辨认;

  5. 当事人是否知道团伙内有多少人落网;

  6. 办案机关是否要求当事人辨认聊天记录?如有,辨认了什么聊天记录,内容是什么?

  7. 办案机关是否要求当事人辨认聊天消费账单;账单内容有什么信息,有无反应套餐内容、价格、服务时间;用以辨认的账单的数量;

  8. 办案机关是否要求当事人辨认银行流水记录;

  9. 办案机关是否要求当事人辨认组织卖淫场所的闭路监控视频;

  10. 办案机关的发问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回答情况;

  11. 当事人是否有向办案单位检举、揭发其他犯罪事实。

叶东杭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叶东杭律师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金桥百信刑事法律事务部副秘书长,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 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性犯罪辩护,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无罪)、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