悠悠万事,民生为大。民事案件是司法服务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晴雨表”。云浮法院聚焦群众急难愁盼的涉欠薪、“三养”、人身损害赔偿等民生案件,坚持“三优先”“三主动”“三尽快”原则,高效执结涉民生执行案件。2023年,全市法院办结涉民生执行案件1585件,执行到位5953.79万元,为53人次发放司法救助金共98.25万元

为有效化解纠纷、保障民生权益,云浮中院发布涉民生典型执行案例,通过案例明晰涉民生纠纷多元化解途径,明确保持强制执行高压态势的立场,促进司法救助制度、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落实落细,维护胜诉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此批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做实根治欠薪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持“三优先”原则办理涉民生执行案件,即对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放执行案款。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既有府院联动、多方参与在半月内达成解决方案成功为119名工人追回欠薪的案例,又有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款项优先偿还欠薪款项的案例。通过深化根治欠薪工作,让劳动者在每一起追索欠薪纠纷案件中感受到法治的力量与温度。

二是加大强制执行力度,着力攻坚执行“硬骨头”。坚持“三主动”原则,即对案件主动采取保全措施、主动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主动协调负有协助义务的单位履行协查协办义务,持续保持执行高压态势,用足用好强制执行措施,让背信弃义者寸步难行。刘某、陈某与梁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中,被执行人相继服刑完毕回归社会,具有履行能力,法院在获得财产线索后主动联系申请执行人并指引其恢复执行,共计执行到位13.8万元。

三是落实司法救助机制,撑起困难群众“暖心伞”。坚持“三尽快”原则,即对执行标的物尽快处置,对执行流程节点尽快向当事人公开,对困难申请执行人尽快实施司法救助。丘某与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法院主动作为,积极与市、区两级检察院沟通协调,及时对交通事故重伤致残的未成年受害人开展联合司法救助,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对涉案困难家庭的解危济困作用,以更加有力有效的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更广阔的天空。

四是贯彻善意文明执行,与强制执行同频共振。法院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对于决定采取惩戒措施的被执行人,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在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的,就不再采取惩戒措施;未履行的,再采取。一方面可以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另一方面也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对被执行人的不利影响。游某等十人申请执行云浮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法院以“执行督促”和“履约宽限期”为措施,降低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的消极影响,保障被执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最终使游某等十人的工资全部如期足额受偿。

民生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下一步,云浮法院将驰而不息践行“三优先”“三主动”“三尽快”原则,全力以赴推动涉民生执行工作落实落细,兜牢民生底线,用法治厚度涵养民生温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贡献执行力量。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1

对刑满释放且具备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恢复执行 ——刘某、陈某甲与梁某、张某甲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案

执行要旨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胜诉当事人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裁定中止执行后,各被执行人相继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具备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一款、《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止执行案件恢复执行的规定(试行)》第四条等规定,申请恢复执行。法院经核实相关情况,依法立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兑现胜诉权益。

基本案情

刘某、陈某甲与梁某、张某甲等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法院判决:梁某赔偿刘某、陈某甲的经济损失179968.24元;张某甲、张某乙、黎某、黄某、陈某乙各赔偿刘某、陈某甲的经济损失15425.85元,梁某、张某甲等6人相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因梁某、张某甲等6人未履行完毕义务,刘某、陈某甲遂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某、张某甲等6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均在服刑,未能执行到位赔偿款项,法院于2006年裁定中止执行。2023年,申请执行人陈某甲法院寻求帮助,称其儿子被害未执行到位赔偿款项,其夫,即申请执行人刘某于近年去世,家庭失去经济支柱,没有固定收入来源,让本来就已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而被执行人相继服刑完毕回归社会,有一定经济来源履行赔偿义务。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主动了解情况并指引其申请恢复执行。经依法查询、冻结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法院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存款62951.87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通过多种渠道敦促其余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依法对未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截至2024年2月累计恢复执行到位13.8万元。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虽服刑完毕,但不代表履行赔偿义务完毕。即使执行程序中止多年,只要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法院仍可积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的理念,关怀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用真金白银兑现司法为民的庄严承诺。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2

灵活适用股权拍卖法律规定破僵局 ——谢某与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执行要旨

执行过程中,在评估机构缺乏所需评估的公司股权的材料、无法出具评估报告的情况下,执行法官灵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规定》,以略高于执行总费用的金额来确定股权起拍价,并在淘宝网上进行竞拍。最终被执行人黄某持有的两家公司的股权均已拍卖成交,成功追缴执行案款达147万多元。

基本案情

谢某诉黄某民间借贷案,法院判决黄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1630000元及利息给谢某。判决生效后,因黄某未履行义务,谢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可供执行,但查询到黄某持有的股权可供执行,遂启动股权拍卖程序,通过灵活适用股权拍卖相关法律规定,成功实现股权溢价拍卖成交,最大程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典型意义

执行法官灵活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规定》,以略高于执行总费用的金额来确定股权起拍价,在股权拍卖程序前,积极约谈各方申请人并就评估费用问题促成共识,各方申请人同意垫付评估股权的相关费用,最终股权成交价较起拍价溢价近四倍多,化解了缺乏评估报告的执行僵局,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出具了相应的提取执行裁定书并发函给公司要求协助提取股权收益,及时提取股权分红,最大程度追回执行案款,实现“应执必执”。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3

八旬丧子老人遇执行不能,司法救助护民生 ——练某、刘某与新兴县某运输部、黎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要旨

因唯一赡养人在交通事故中身亡,致被赡养人失去生活依靠、生活困难,被赡养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获得受偿权益后,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义务,且经法院穷尽强制执行措施仍无可供执行财产、未能执行到位任何款项,申请执行人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法院可依法受理其申请并发放司法救助金。

基本案情

练某、刘某与新兴县某运输部、黎某、陈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法院判令黎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808330.5元给练某、刘某;新兴县某运输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新兴县某运输部、黎某、陈某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经练某、刘某申请,法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强制措施,但仍无法执行到位案款。经查,两申请执行人为夫妻关系,其中,练某是二级智残人士,均在农村生活,共生育两个儿子。大儿子于1992年病故,故二人长期与小儿子共同生活,因年迈体衰,二人主要靠小儿子赡养。如今小儿子在上述交通事故中丧生,二人均已年逾85周岁,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处于孤苦无依、生活困难的状态。法院决定对练某、刘某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金,兜牢民生底线。

典型意义

事故是无情的,但执法是有温度的。妇女儿童、老年人是全社会应予关心关爱的特殊群体,也是司法救助工作的重点对象。本次司法救助旨在帮助老年丧子生活陷入困顿的两位八旬老人,彰显了党和国家情系民生的人文关怀,也是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传递司法温暖,为群众办实事的真实写照。人民法院及时启动联动救助机制,缓解了申请人家庭的燃眉之急,弥合了申请人的部分心理创伤,帮助特困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重塑生活信心,实现了司法救助“解民忧、纾民困”的目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4

当事人可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履行内容 ——蔡某、陈某与黎某、宾某、梁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执行要旨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自愿通过执行和解协议明确约定将共同赔偿的连带责任修改为按份责任,一部分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另一部分被执行人分期履行。当部分被执行人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未依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对尚未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其原生效判决相应内容,法院应予准许。

基本案情

蔡某、陈某与黎某、宾某、梁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郁南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一、黎某、宾某和梁某甲的法定监护人梁某乙、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110000元给蔡某、陈某;二、黎某、梁某甲的法定监护人梁某乙、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赔偿52099.6元给蔡某、陈某。判决生效后,梁某乙、刘某未在期限内履行判决所确定义务,蔡某、陈某遂向郁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蔡某、陈某与被执行人黎某、宾某、梁某甲的法定监护人梁某乙、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在不影响其他人合法权益前提下,申请执行人将宾某、梁某甲及其法定监护人梁某乙、刘某的连带赔偿责任改为按份责任,同时约定部分被执行人已依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义务但另一部分被执行人未依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对尚未履行和解协议的被执行人可以恢复其生效判决的强制执行。

典型意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一条,“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本案中,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执行和解协议,兼顾了执行工作的刚性与柔性,平衡了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5

督促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并按和解协议付清欠薪 ——被执行人郁南县某制衣厂、严某系列劳动争议案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因客观原因致使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及时筹齐款项偿还剩余工人工资,为保障申请执行人权益,法院给予被执行人“喘息”时间,同时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提供动产作为担保物,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最终按约定的时间缴清所欠工资,案件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

姚某等15人与郁南县某制衣厂、严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郁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仲裁确定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劳动报酬共23594元,该款包括一切的劳动权利产生的应支付款项。郁南县某制衣厂、严某未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姚某等15人遂向郁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扣划了被执行人严某名下银行存款8642.38元。因严某遭遇交通事故致使资金周转困难,执行法官与申请人阐明该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但无果。法官考量剩余金额不多,决定拘留被执行人,在送拘当天,严某自觉履行了大部分款项,将被查封车辆交付到法院,并以制衣厂设备作担保,最后与申请人姚某等15人达成了和解协议。2023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严某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在法院以现金方式付清最后的款项给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所有申请执行人的工资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既涉及企业又涉及民生,法院始终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没有就案办案、机械执法,坚持能动司法,慎用强制措施,通过分析执行案件不同阶段下的执行难点,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促成执行过程中的和解,既让申请人的权益得到兑现,又让被执行人体会到司法的温度,体现了法院柔性执法、司法为民的特点。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6

法检联合司法救助护航未成年人成长 ——丘某申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法救助案

执行要旨

未成年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重伤、伤残,且无法通过诉讼、强制执行获得赔偿,家庭生活困难,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法院综合考虑伤残程度、家庭收入及后期治疗费用等情况,可向检察院提供司法救助线索,加大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合力。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6日,陈某驾驶车辆,碰撞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丘某,造成丘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审理,云安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陈某应向丘某赔偿各项损失559853.95元,苏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向丘某赔偿79200元。一审判决生效后,陈某、苏某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案件依申请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被执行人苏某名下有两辆车,综合考虑、分析车辆的使用年限、损坏情况等,其中一辆已没有拍卖处置的价值,故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拍卖该车辆;另一辆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扣押。随后又到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村委进行实地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某、苏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丘某为未成年的中学生,陈某引发的交通事故造成丘某重伤二级,左眼斜视为十级伤残,脑损伤后遗器质性智力缺损为九级伤残,处于辍学状态。丘某在父母离异后与母亲共同生活,靠母亲一人外出工作维持生活,因事故已支出大额医疗费用,获得胜诉后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执行到位赔偿款,使原本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的母子二人陷入生活极度困难的境地。考虑到丘某的情况符合司法救助的条件,执行法院向其释明可申请司法救助,并积级与市、区两级检察院沟通开展法检联合救助,共同加大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力度,最终共同依法向申请执行人丘某发放司法救助金。

典型意义

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综合司法保护力度至关重要。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是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明确列举的应予救助的情形之一。本案中,法院审慎核实申请执行人的情况,联合市、区两级检察院及时对作为未成年人的申请执行人开展司法救助,凝聚部门间协作合力,充分发挥司法救助对涉案困难家庭的解危济困作用,以更加有力有效的司法保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更广阔的天空。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7

府院联动实现涉众型纠纷实质化解 ——郑某申请执行云浮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案

执行要旨

在处理涉众型纠纷案件中,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困境,为实质性化解矛盾,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坚持府院联动、协调各方、积极研判,形成具有可操作性、行之有效的执行方案,兑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云浮某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云浮某医院未能按时履行生效裁决书确认的支付工资义务,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通过调查了解到,因云浮某医院股东之间发生矛盾纠纷,致资金断裂,已经引发涉及拖欠119名工人工资的涉众型信访案件,由劳动仲裁部门处理。为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立即启动“党委领导、政法委统筹、有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府院联动机制,组建由党委政府牵头,法院、人社局、卫健局、医保局、社保基金管理局、中医药局、公安局、司法局等多方参与的专班工作组,定期召开会议研判。历经半个月的不懈磋商,各方最终达成解决方案,即监管部门责成云浮某医院积极筹措资金,争取上级相关部门落实到位其名下的一笔补助金并优先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剩余款项由医院法定代表人在限期内筹集解决。最终,法院已经受理的郑某执行案以及尚未进入执行程序的云浮某医院拖欠119名工人工资全部获得足额支付,云浮某医院的欠薪问题得以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保障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府院联动创新执行举措化解矛盾,借助职能部门力量,形成根治欠薪工作合力,共商执行方案,依法确保工人工资权益的实现,将矛盾纠纷“防之于未萌,治之于未乱”,维护社会稳定。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8

拍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已垫付欠薪 ——黄某等45人申请执行罗定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

执行要旨

被执行人除被查封的设备,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限度保障被查封设备的价值,动员案外人先行垫付工资,设备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偿还已垫付欠薪,使得工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兑现。

基本案情

黄某等45人与罗定市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系列案,罗定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罗定市某公司在七日内足额支付黄某等45人的工资共76.07万元。裁决生效后,罗定市某公司逾期仍未履行,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由于经营不善已停业,除在承租场所内的音响、灯光设备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外,因被执行人拖欠装修工程款及租金,出租方已将场地收回并出租给新的承租人。然而,45名申请执行人因未收到工资到场阻挠,新的承租人无法正常装修开业。出租方及新的承租人要求法院将属于被执行人罗定市某公司的音响、灯光设备拆除另行存放。但该行为将无法保障涉案设备的价值,有可能成为无价值的废品,更无法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情况,法院通过与新承租人及工人代表沟通协商,最后确定由场地新承租人自愿先行垫付全部的工人工资,涉案音响设备的拍卖款将优先用于偿还新承租人的垫付款,申请执行人不得再阻挠新承租人装修开业,同时,被执行人的音响设备维持现状,由出租人保管至法院对涉案设备的拍卖程序结束。至此,所涉45件追索劳动报酬执行案全部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法院将涉民生案件作为重点,能动司法,灵活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劳资纠纷,成功执行到位工人工资,案外人也得以顺利开业,实现多方共赢。该案是人民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缩影,有助于实质化解涉民生矛盾,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9

信用修复助力被执行人恢复生产兑现胜诉权益 ——陈某与黄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执行要旨

法院结合个案情况科学、谨慎核实被执行人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作出信用修复证明,满足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经营的需求,加强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正向激励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有助于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实现1+1>2的效果。

基本案情

陈某和被黄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黄某未如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陈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某未偿还债务,法院对其采取了限高、失信的惩戒措施。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黄某想通过恢复生产经营的方式筹钱还款,迫切需要经营资金,但因已被采取限高、失信的惩戒措施无法申请贷款。为解被执行人黄某燃眉之急,新兴法院经过摸底调查、谨慎审核后,确认黄某确有履行义务的意愿和恢复生产经营的条件,在确保申请执行人陈某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对被执行人黄某启动了信用修复,发出了信用修复证明,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惩戒措施,让其顺利申请贷款用以恢复生产。最后,被执行人黄某妥善经营获利,清偿了全部债务,向陈某付清所欠款项,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信用修复是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错,提升全社会信用水平和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重要举措,成功修复信用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充分发挥司法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正面激励的价值导向,在审判执行的全过程引导当事人诚实守信,真正以信用修复为小切口,推动社会诚信建设,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10

“执前督促履行+履行宽限期”妥善化解涉企纠纷 ——游某等十人申请执行云浮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执行要旨

法院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为抓手,运用督促劝诫手段和设置履行宽限期推动解决执行难,既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避免给被执行人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实现各方共赢。

基本案情

游某等10人申请执行云浮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云浮市云城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逾期,云浮某公司未能按时履行生效裁决书确认的支付工资义务,游某等人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立案过程中,法院经过分析筛查发现被执行人云浮某公司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为降低执行措施对生产经营的消极影响,法院采用执前督促履行方式,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发出督促履行告知书,督促其主动履行及告知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收到督促履行告知书后,主动联系法院表示主动履行的意愿,但临近年底,资金周转困难,希望给予一定的履行宽限期,保证在2023年12月底前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法院遂准许给予被执行人履行宽限期。2023年12月28日,被执行人云浮某公司将全部案款划至法院账户,至此,游某等10人的工资全部获得足额支付。

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典型执行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法院通过运行执行督促工作机制和设置履行宽限期,利用督促劝诫手段引导当事人选择最优解,把“冷冰冰”的法律执行变得“热腾腾”,营造企业发展“热环境”,将执行“两难”变为“共赢”,切实保障工人权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上下滑动查看详细内容

供稿:执行局

编排、一审:谭丝慧

二审:柯丽莹

三审:郑锦绣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