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离职后,以劳动者个人信息注册的自媒体账号,归谁所有?
「法律解答」
自媒体账号系网络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所谓网络虚拟财产,指以网络媒介作为载体而创设使用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展现出来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各类民事权利。《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确立了网络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的基本原则。
通常来说,网络账号注册者对该账号到底是否享有所有权,目前理论界仍有争议,但不妨碍财产拥有者行使财产处分权,譬如转让、继承、注销等民事权利。故自媒体账号可以约定转让,允许双方意思自治。
据此,在双方无约定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移交该账号管理权限的,不应支持,但劳动者继续使用该账号时负有不作为义务和附随义务。
一是不作为义务,即不得利用该账号所形成的影响力从事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行为,如利用该账号对用人单位的客户进行误导性的宣传等。
二是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者应承担通知、协助等附随义务。如在该社交账号中表明不再用于单位的宣传,向“粉丝”说明用人单位新账号的情况,向用人单位提供客户信息等。[1]
【基本事实】 2018年3月,汤某某以其个人信息以及手机号码注册小红书账号,并曾用该账号对某网络公司的工作内容进行宣传。2019年4月19日,某网络公司为汤某某出具《离职证明》,与公司劳动关系就此解除。后双方因小红书账号管理权限移交问题产生纠纷,某网络公司起诉要求汤某某办理工作交接,向其移交原工作使用的小红书账号的运营管理权限。 【法院认为】某网络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显示汤某某已经办理完全部离职手续,案涉小红书账号系汤某某在职期间用其个人信息注册,双方对汤某某离职后该账号运营管理权限的归属及是否需向公司移交无约定,且该账号上除工作的内容外,还有较多的汤某某个人信息。
综上,倘若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注册社交账号用于经营的,建议双方约定劳动者离职后的权利归属以及相应权利义务,避免造成损失。
[1](2020)浙01民终5899号,2021年5月27日第7版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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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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