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物业公司在合约履行期满之后,不会心甘情愿地立即退出小区,反而常常以部分业主尚未支付物业费、公摊水电费为由拒绝离开,甚至采取行动阻止新物业公司接手服务。那么,在此期间,业主是否需要继续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呢?
先看案例【1】:2018年,某物业公司与江苏南京某房地产开发商签署《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在楼盘验收后,该物业公司进场负责提供住宅区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了服务期限为2019年1月至2021年12月。
当协议到期前,小区业主大会就是否续签协议展开讨论,超过半数的业主反对续签,并要求该物业公司在协议期满后自动撤出。就在协议期满之日,物业公司拒绝撤离,更试图阻止新的物业公司进入小区。经过街道物业管理部门、社区、业主委员会与其多次协商,该物业公司最终在2022年3月完成移交手续并撤出住宅区。 但是,不久后,物业公司向部分小区业主发出律师函,要求其支付2022年1月至2022年3月的物业费。后经审理,法院依法否定了物业公司的主张。
首先,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物业服务者必须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在上述案例中,物业公司已经提前得知全体业主大会决定不再续签协议,因此在协议期满后,双方已无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这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本人也并不支持不当得利的观点。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一旦终止,原物业服务者应在规定期限或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备、物业服务需具备的相关资料等归还业主委员会、自主管理的业主或其指定人,配合新物业服务者完成交接工作,并如实汇报物业的使用与管理状况。如果原物业服务人违反上述条款,则不得向业主索取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如果因此给业主造成损失,则负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大部分住宅区并无业主委员会,也无人牵头召开业主大会,当物业公司的协议期限届满之后,依然在住宅区提供物业服务,此时,业主们是否仍需支付物业费?
答案当是肯定的。物业公司的协议期限到期后,倘若没有人向其传达终止服务的指令,物业服务期限会自动转变为不定期,原先的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物业费也需要继续缴纳。
现如今许多物业公司将住宅区视作自家的“领地”,未经全体业主大会同意便在住宅区中容许商贩摆摊设点、在电梯内安置室内广告、随意开设地面停车点供外来车辆停放,滥用维修资金来修复无论怎样都无法修好的电梯、擅自将公共用房租赁出去,等等。然而,只要涉及公开公共资金账户的问题,他们便百般推诿,唯恐被发现财务账目不清。
通常情况下,物业合同的有效期为一年,如果遇到不作为的物业公司,特别是那种挖空心思借用公共资源谋求私利的公司,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不续签,但要提前选择好新的物业服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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