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小区都面临着业委会组建难、运行难、换届难的问题,由于牵扯到区房产局、街道物管办、社区、物业、业主,各方利益的博弈,导致无法分清整个过程中到底是谁的责任。
以信访投诉为例,有业主会怀疑其他业主申请业委会是不是看中了公共收益、或者申请业委会的那些人是不是和物业已经沟通好了?有业主怀疑街道物业办迟迟不肯同意成立业委会的申请、非要搞民意调查、是不是与物业“穿一条裤子”?还有业主怀疑物业为何经常阻扰业主的跑票活动、为何拒不交出业主花名册、为何拒不公示公共收益明细等。种种因素,甚至可以说各方“各怀鬼胎”,导致业委会成立遥遥无期。
这时候,相关部门会建议业主成立“物管会”,全称是“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管会和业委会完全是两个不同性质的组织,在物管会里,你会看到街道、社区的诸多工作人员,管理流程和业委会也完全不同,在成立物管会后要求成立业委会的呼声也一直很高。
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一、业委会组建、运行、换届有法律规定,物管会则没有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业委会、业主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共收益使用、重大事项决策等都做了详细规定;而物业管理委员会更多的是引用地方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缺少法律支撑。因此,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不如业主委员会。
二、业委会由业主组成,物管会由政府工作人员、业主、物业组成
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选举产生,在选举前还需要提名、确定候选人以及征询业主意见等多个环节,类似于我国选举制度。由于是层层选拔,具有一定的公信力。至于物业管理委员会,其成员一般是社区发布公告,业主报名,社区再从报名的业主里面选拔,决定权完全在于政府部门,成立物管会的目的也不仅仅是管理物业,更多是方便政府决策,比如建垃圾分类站之类。
三、业委会的权限严格受法律限制,物管会则没有多少限制
业主委员会的权限受到诸多限制,最大的限制来自于业主,因为业主有解散和改选的权利。业主也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制定小区管理规定,进一步限制业委会的职权。与之相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权限没有明确的法律限制,更没有所谓的小区管理规定来限制,在现实中,很多公共收益的使用都显得不明不白。在物管会里,成员权限的限制更多来源于内中的政府工作人员。
四、业委会侵权可以向法院起诉,物管会侵权则不可以
如果业委会行使职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小区重大修缮未经过2/3以上业主同意,业主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当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类似的决策损害了业主权益时,更多的是依靠政府部门指正,法院并不会受理。
五、业委会行使职权一般有时间限制,物管会则更多是临时机构
每届业主委员会都有固定的时间,一般是两年或三年。不出意外的话,只要时间没到,业主委员会就能够在规定时间里代表广大业主长期维护和捍卫业主们的共同权益。然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运作通常是阶段性的、暂时性的,它只是暂时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某些职责。
最后,可能业主最关心的话题是,如果在业委会运作过程中,有贪污小区公共资金的现象,可以向政府部门纪委举报吗?一般来说是不可以的,除非是政府工作人员或者是党员。面对这样的情况,应该第一时间保存好证据,并进行报案,追究其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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