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董监高禁业,公司经营停止了,股东能另外开公司经营吗?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是说,董监高不能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特定情形除外;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说,董监高除非经过公司同意,不得经营同类业务。这两条也是董监高要特别关注的,今天就有客户问了,股东发生矛盾,原来的公司基本停摆了,自己能不能再开一个公司继续经营?
实操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作为A公司股东,在2015年设立B公司,A公司另外一个股东就找到裁判,作为正方发起了辩论赛,正方辩手称甲没有经过A公司股东会同意,把业务和人员转移到B公司,等于是抢了A公司生意,损害了A公司利益,主张甲和B公司赔钱;代表甲和B公司的反方辩手,反驳称“A公司股东之间闹矛盾,股东会开不成,业务也做不成,不得已才另外开公司,甲和B公司没有责任,不同意正方的观点。”
裁判听了双方辩手的发言后,评论说,1)甲作为A公司股东、董事,没有A公司同意,另外开公司,违背了公司法;2)甲在经营A公司期间,股东之间矛盾激烈,客观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3)A公司在2015年已经逐步停止经营,B公司在2017年才有收入,时间上看,B公司没有谋取A公司的商业机会,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最后,裁判综合打分,反方得分高于正方,反方获胜,即裁判没有支持正方主张。
划重点,在这个案例的情形下,股东董事另外开公司搞经营,并不损害原公司利益,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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