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仲裁主张的金额少了,一审还能要吗?

「法律解答」

分情况。

第一种,劳动仲裁委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劳动者不能提起诉讼。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故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劳动者无法提起诉讼,而且再审都不行哦。当然了,在实践中也有其他救济途径。

因此在签订调解书之前一定要三思而后行。

第二种,主张的金额计算发生错误。

劳动者亲自上,适用何种标准不清楚,而且劳动争议案件每个地方的计算标准和政策可能各不相同,在网上随便找了一个标准适用,事后咨询了律师发现算错了,要少了,譬如北京地区,经济补偿金包括加班工资。

这种情形实践中有分歧。即便最高院出台了《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下称“《意见》”),但实践中仍有部分法院认为,《意见》第五条应当严格适用不应当做扩大解释并且类推适用。(具体可参考,《》)

第三种,劳动者遗漏请求。

通常情况下,法院不予审理。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14条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不予审理与不能要,并非同一概念。

第四种,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意见(一)》第5条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践中发现有许多劳动者亲自上搞错了,包括一些菜鸟代理人搞不清楚应该请求经济补偿金还是经济赔偿金以及加付的部分赔偿金,而裁判机构不能依职权释明申请人或原告可以主张经济赔偿金,因此法律允许当事人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变更诉请。

综上,对于仲裁阶段少算的金额,一审程序中能否主张,需要依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建议遇到劳动纠纷,第一时间咨询律师寻求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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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王之焰,执业律师,具有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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