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一男子将自己的保时捷卡宴,借给一个陈姓朋友后不久,卡宴和陈姓男子均下落不明。大半年后,男子朋友发现该车踪迹,但车牌已变更为宁AX**号。男子不服,他以未经本人同意,车辆违法记录尚未消除的情形下,车辆管理部门不应变更车辆手续,将车辆管理部门告上法庭。

(来源: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保时捷卡宴提回家的时候,是刘某人生中最美好的时刻,为了达成了这个目标,他已经等了很多年,现在终于如愿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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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的路上,刘某开着他的保时捷卡宴,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驾驶乐趣,并忍不住把车窗降下来,享受着风吹过脸颊的感觉。

可好景不长,几年之后,刘某就因为经济陷入困境,不得不把保时捷卡宴出手,缓解一下经济困难的问题。

随后,刘某找到一个卖车的朋友,让对方帮忙留意一下买家,他要把自己的宁AX**号保时捷卡宴轿车变现。

为了方便办理手续,刘某将所有与该车辆相关的手续都放在车上。

然而,车辆并没有如刘某预想的好卖,卖了两个月,买家出的价格都达不到他的预期。

这时,一个姓陈的朋友找到刘某,表示想要借他的车开一段时间,撑撑门面,当然,车不白借,他给了一个非常公道的借车价格!

刘某眼见卡宴一时半会卖不出去,暗暗着急,他看到陈某愿意有偿借车,觉得这也是个不错的主意。

谁曾想到,陈某把车借走后不久,连人带车都消失得不见踪影,刘某找到为他介绍陈某的朋友,对方亦是双手一摊,表示他也联系不上陈某。

大半年后,另一个朋友突然联系刘某,说他通过某些渠道,找到刘某的车辆,只是车牌已变更为宁AX**号。

刘某赶紧前往确认,并想要把保时捷卡宴带走,但现任车主站了出来,说这车是他买的,并向刘某出示了相关手续。

接着,刘某将车辆管理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车辆管理部门,将宁AX**号车辆牌照变更回宁AX**号。

刘某意见:

1、我的车辆及相关手续丢失,车辆管理部门在我毫不知情,且未经本人同意,车辆违法记录尚未消除的情形下,不能变更车辆手续。

2、转移登记中的机动车来历证明至少应当包括二手车买卖合同、交易双方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而车辆管理部门疏于审查车辆来历证明,以及是否存在真实交易行为,错误进行转移登记。

法院查明:

1、刘某的保时捷卡宴,在机场环路5公里500米处,因违法停车被交警队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予以200元罚款,记6分。

变更车辆手续时,车辆违法记录尚未消除。

2、第三人马某(买家)的委托代理人毛某到机动车辆管理所申请办理车辆变更登记,要求将刘某名下的卡宴变更登记至马某名下。

其提交了刘某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马某的居住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卖方刘某,买方马某)、委托书等相关材料。(注意,没有刘某的身份证信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本案系行政诉讼,车辆管理部门应该举证证明,他们变更车辆管理手续的行为合法。

车辆管理部门意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记证书;(四)机动车行驶证……”。

第五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车辆管理部门表示,工作人员已按照规定,要求马某提供了相应的资料,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负责。

除此之外,《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对二手车如何交易也有明确规定,交易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审查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进行,并非机动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的内容。

法院意见:

1、刘某认为涉案车辆有交通违法未处理,不能办理转移登记的意见,经查,《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是针对刘某本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并非针对涉案车辆。

2、车辆管理部门在收到第三人马某的车辆转移登记申请后,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进行了审核,并办理车辆转移登记。

最终,法院以车辆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采纳了车辆管理部门的意见,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