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30字)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的权力,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客观、中立地作出裁决,这是最简单的常识。程序正义是司法活动的基石,如果连刑讯逼供都不让说、不让辩护,刑事审判岂不是可以肆意妄为?正义的基础何以?在刑事审判的法庭上,让被告人申辩,让辩护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的;反过来,堵住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嘴,冤假错案的大门就会洞开,是非常危险的。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的申辩、辩护理由成立,就应当采纳,反之则可以堂而皇之地予以驳回。近年来,刑辩律师被法官赶出法庭时有发生,近日,7名亲历律师称法院在审理一起涉黑案其间,由于多名被告人当庭控告审讯时遭到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就此发问,被法官阻止。律师当庭提出该法官回避,没想到,当庭女法官竞下令将律师赶出法庭。无论错在何方,这都是一次挑战法律尊严的严重事故。不让律师辩护说话,是恶劣的滥用司法权的行为,也是司法不公正的源头。这些年纠正的冤案,几乎背后都徘徊着刑讯逼供的阴影。刑讯逼供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以此获取证据对被告人定罪。美国司法界把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称为毒树之果。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毒树虽然有毒,但其果则无毒。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将毒树之果毫无条件地予以排除,以此杜绝冤案的发生。刑讯逼供在我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但为什么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呢?我认为,这与我们没有从根本上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有关。在我看来,刑讯逼供的危害并不仅仅在于,甚至根本就不在于它会造成冤案。因为,绝大多数刑讯逼供并不会造成冤案,相反,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取得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客观证据,从而有利于惩治犯罪。如果我们仅仅从造成冤案的角度认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那么,是否可以说,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就是没有危害性的,甚至是具有积极效果的呢?这样,刑讯逼供就被分为两种: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与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只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才是恶的,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岂非不但无罪而且有功?显然,这个逻辑是十分危险的,但也是现实中对待刑讯逼供的态度。在这样一种认识之下,禁绝刑讯逼供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实上,目前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冤案获得平反之后,才有刑讯逼供责任的追究。在其他情况下,除非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才被追究。而那些刑讯逼供获取口供,通过获得客观证据证明了犯罪,由此破获了案件,尤其是在破获了大案要案的情况下,从来没有被以刑讯逼供而定罪的。因此,刑讯逼供被说成是臭豆腐:闻着是臭的,吃着是香的。进而,在某些重大案件的侦破中,刑讯逼供就在打击犯罪的冠冕堂皇的名义下实施。这才是令人恐惧的。刑讯逼供之恶在于其对人性的摧残,是专制司法的残余,是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刑讯逼供犹如诉讼程序中的一颗毒瘤,侵蚀着公众的法律信仰和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在一次次的毒瘤破裂时,一个个人间悲剧就会悲壮地呈现在世人面前。”无论是造成了冤案的刑讯逼供还是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都是应当绝对禁止的。刑讯逼供并不是今天才有的,而是自古以来就存在于司法活动中。在中国古代,刑讯甚至是合法的,通过刑讯获取的口供是证据之王。甚至在已经有客观证据能够证明犯罪的情况下,也必须通过刑讯获取有罪供述才能结案。因此,刑讯成为古代司法的应有之意。我们从表现古代司法的戏曲中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一个犯人押上审讯台,尚未开始询问,先大刑伺候,然后才开始询问,此谓之“下马威”。在这种专制的司法制度下,犯人不是司法的主体,而是司法的客体,这种司法制度的本质就是使人不成其为人。现代司法环境里,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不能简单视之为“麻烦制造者”,而是应该重视律师在整个司法生态的构建中起到的平衡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办案来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绝不能又悄悄把自己的权力放出了笼子。中华:让辩护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的
司法权是一种中立性的权力,强调“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客观、中立地作出裁决,这是最简单的常识。程序正义是司法活动的基石,如果连刑讯逼供都不让说、不让辩护,刑事审判岂不是可以肆意妄为?正义的基础何以?
在刑事审判的法庭上,让被告人申辩,让辩护律师说话,天不会塌下来的;反过来,堵住被告人和辩护人的嘴,冤假错案的大门就会洞开,是非常危险的。被告人或者辩护律师的申辩、辩护理由成立,就应当采纳,反之则可以堂而皇之地予以驳回。
近年来,刑辩律师被法官赶出法庭时有发生,近日,7名亲历律师称法院在审理一起涉黑案其间,由于多名被告人当庭控告审讯时遭到刑讯逼供,辩护律师就此发问,被法官阻止。律师当庭提出该法官回避,没想到,当庭女法官竞下令将律师赶出法庭。无论错在何方,这都是一次挑战法律尊严的严重事故。
不让律师辩护说话,是恶劣的滥用司法权的行为,也是司法不公正的源头。这些年纠正的冤案,几乎背后都徘徊着刑讯逼供的阴影。刑讯逼供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以此获取证据对被告人定罪。美国司法界把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称为毒树之果。
所谓毒树之果是美国刑事诉讼中对某种证据所作的一个形象化的概括,意指根据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的口供,并获得的第二手证据。以非法手段所获得的口供是毒树,而以此所获得的第二手证据是毒树之果。
毒树虽然有毒,但其果则无毒。在这种情况下,提出了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将毒树之果毫无条件地予以排除,以此杜绝冤案的发生。刑讯逼供在我国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刑法将其规定为犯罪,但为什么刑讯逼供仍然屡禁不止呢?
我认为,这与我们没有从根本上认清刑讯逼供的危害性有关。在我看来,刑讯逼供的危害并不仅仅在于,甚至根本就不在于它会造成冤案。因为,绝大多数刑讯逼供并不会造成冤案,相反,通过刑讯逼供获取口供取得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客观证据,从而有利于惩治犯罪。
如果我们仅仅从造成冤案的角度认识刑讯逼供的危害性,那么,是否可以说,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就是没有危害性的,甚至是具有积极效果的呢?这样,刑讯逼供就被分为两种: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与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只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才是恶的,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岂非不但无罪而且有功?
显然,这个逻辑是十分危险的,但也是现实中对待刑讯逼供的态度。在这样一种认识之下,禁绝刑讯逼供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实上,目前在我国刑法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冤案获得平反之后,才有刑讯逼供责任的追究。在其他情况下,除非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才被追究。
而那些刑讯逼供获取口供,通过获得客观证据证明了犯罪,由此破获了案件,尤其是在破获了大案要案的情况下,从来没有被以刑讯逼供而定罪的。因此,刑讯逼供被说成是臭豆腐:闻着是臭的,吃着是香的。进而,在某些重大案件的侦破中,刑讯逼供就在打击犯罪的冠冕堂皇的名义下实施。这才是令人恐惧的。
刑讯逼供之恶在于其对人性的摧残,是专制司法的残余,是与法治文明格格不入的。正如我国学者指出:“刑讯逼供犹如诉讼程序中的一颗毒瘤,侵蚀着公众的法律信仰和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在一次次的毒瘤破裂时,一个个人间悲剧就会悲壮地呈现在世人面前。”
无论是造成了冤案的刑讯逼供还是没有造成冤案的刑讯逼供,都是应当绝对禁止的。刑讯逼供并不是今天才有的,而是自古以来就存在于司法活动中。在中国古代,刑讯甚至是合法的,通过刑讯获取的口供是证据之王。甚至在已经有客观证据能够证明犯罪的情况下,也必须通过刑讯获取有罪供述才能结案。
因此,刑讯成为古代司法的应有之意。我们从表现古代司法的戏曲中可以看到这样的场面:一个犯人押上审讯台,尚未开始询问,先大刑伺候,然后才开始询问,此谓之“下马威”。在这种专制的司法制度下,犯人不是司法的主体,而是司法的客体,这种司法制度的本质就是使人不成其为人。
现代司法环境里,律师的介入本身就有制约监督办案机关行为和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双重功能,不能简单视之为“麻烦制造者”,而是应该重视律师在整个司法生态的构建中起到的平衡作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司法机关以办案来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同时,绝不能又悄悄把自己的权力放出了笼子。
北京中公法律咨询中心主任陈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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