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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槌说法

出庭作证的证人遭到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该怎么办?近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时,针对原告向对方证人凌晨发送恐吓性短信的情形,发出一张特殊的“护身符”——对原告依法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01

2023年11月,原告陈某因追偿权纠纷将被告钟某诉至泉山法院。庭审过程中,为证明各自主张,被告钟某申请证人为其作证,证人于2023年12月21日出庭作证,12月24日凌晨,原告陈某向证人发送带有威胁性电视剧台词短信,给证人生活造成困扰,后被法院查实。

法院审理

提示方式不足,免责条款无效

02

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证人故意作虚假陈述,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在证人作证后以侮辱、诽谤、诬陷、恐吓、殴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上述规定中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现修正为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本案中,综合考虑陈某与证人在生活中的熟识程度、特定词语在日常生活中为一般人所理解的涵义等因素,陈某在证人作证后的较短时期内向证人发送特定词语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以恐吓等方式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情形。陈某主张特定词语为电视剧台词,即应当知晓该特定词语的意思以及可能导致接收该信息的证人陷入精神压力,故对其妨害司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一万元的决定。

原告陈某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徐州中院申请复议。最终,徐州中院维持该决定。

法官说法

03

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陈某在证人作证后向证人发送信息,该信息虽为电视剧台词,但已演变成网络用语,陈某应当知道该信息表达的具体含义,即应当知晓该特定词语的意思以及可能导致接收该信息的证人陷入精神压力,实质上构成恐吓证人的情形。此外,原告陈某在证人作证后的较短时间内向证人发送特定词语,时间方面也是一个考虑因素,证人在出庭作证后的较短时间内,精神上尚处紧张状态,这时候接到对方当事人的信息,易陷入到精神压力之中。

证人出庭作证,其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证人作证或事后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对威胁证人的行为人予以罚款或拘留,如果构成妨害作证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报送:泉山法院 杨洁 杨娟

审核:褚红艳